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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

2025-04-27 11:04 admin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9-24
施行日期:2021-09-2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

津高法发(2021)19号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积极稳妥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下列实施意见,供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标的和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
 
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诉讼标的。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中“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确定和释明问题
 
(一)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广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二)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是否小额诉讼”。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庭,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问题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简便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但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还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开庭。
 
对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庭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结案笔录,当庭送达。有给付内容并且可以当庭履行的,应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并执行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判决并宣判。
 
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及转为其他程序问题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3.当事人提出反诉的;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
 
4.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根据案件特点和类型可以使用要素式、令状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六、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再审问题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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