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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6-08-05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2日
 

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15年5月22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执行的《上海市邮票和集邮品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申请和条件)
 
凡需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必须向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所需的资金和营业、停车等设施;
 
(三)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开办集邮品交换市场的材料)
 
申请者应当向市邮电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交换市场的使用场地证明;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交换市场管理章程;
 
(五)交换市场管理人员名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集邮品交换市场的审批和登记)
 
市邮电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市邮电管理局颁发统一印制的《集邮品交换市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经营许可证期限、展期或者注销)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市邮电管理局办理展期手续。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日10日前,向市邮电管理局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的禁止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邮电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下列规定者,由市邮电管理局予以处罚:
 
……
 
(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持失效、伪造、涂改的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或者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集邮品交换市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标签: 行政许可 邮票 集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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