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治安管理处罚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ESG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工具计算器
  • 法律文书
    • 法律书籍资料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厚德汇法网图书推荐
    index.html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上海地方法规 > >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2026-08-05 admin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2日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设置规划)
 
市文广影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馆舍面积)
 
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
 
第九条(人员配备)
 
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
 
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专场;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确需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业务辅导)
 
市文化馆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区(县)文化馆应当对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文化馆应当做好对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公共文化馆用于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房屋(以下称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乡、镇)文化馆的馆舍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收费规定)
 
公共文化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时,可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但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的除外。服务成本费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和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馆应当每天(包括国定节假日)开放,每天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经费筹集)
 
公共文化馆的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的拨付和街道办事处的补贴;
 
(二)开展自主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文化馆应当积极筹措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考核)
 
市文广影视局应当制订公共文化馆的考核办法。
 
市文广影视局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文化馆的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级公共文化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用途的;
 
(三)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公共文化馆未按规定时间开放的;
 
(五)截留、挪用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经费的。
 
第二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办法 文化馆
上一篇: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一篇: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上海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19-12-16 施行日期:2017-07-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

    时间:2026-08-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调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19-12-20 施行日期:2020-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调整...

    时间:2026-08-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

    时间:2026-08-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04-20 施行日期:2020-04-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民事诉...

    时间:2026-08-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

    制定机关:市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18 施行日期:2021-01-0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

    时间:2026-08-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

    制定机关:上海高院审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17 施行日期:2021-04-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

    时间:2026-08-05

热门内容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四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区人民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

最新资讯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

推荐内容

  • 子女抚养费计算器在线估算

热门标签

    结婚证 夫妻一方去世 离婚财产分配 房产登记 家务补偿 女方 财产约定 租赁合同 被扶养人生活费 离婚分割 婚前买房 婚后换房

返回首页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网站统计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网站资料仅作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不对相关决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