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

民法典第941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3-07 14:09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41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94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94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941条条文演变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文,其源于《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与《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本条主要作了两处改动: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人就已被委托的事项对业主负责,并将受委托方由“专业性服务企业”扩展至“其他第三人”;二是增加对“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行为的禁止,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的行为与直接将全部服务转委托并无本质区别。《民法典》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的规定提升到民事基本法律的位阶,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障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941条条文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其成立是建立在业主对特定物业服务人服务能力和品质信任的基础之上,物业服务人为业主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亲自履行。但是考虑到物业服务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卫生、环保、安全、消防等多个方面,部分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有服务事项难以全部由物业服务人亲自完成,而且也无法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此时,允许物业服务人将某些服务事项,交给其他更具专业性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进行,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对物业服务外包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弊端也应予以有效规避与解决。

(一)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是应就该部分转委托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转委托合同,对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可以理解为物业服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应当视为物业服务人自己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便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因第三人之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违约的,应当由第三人向业主赔偿,该约定亦对业主不发生效力。当物业服务人因转委托的第三人的原因违约时,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人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禁止将物业服务全部转委托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物业服务事项整体或者支解后全部转委托给第三人。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中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整体或者支解后全部转包给第三人的规范目的相类似,禁止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事项全部转委托的目的在于,防止物业服务人通过转包套利,以确保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实现。物业服务人将全部服务事项转包意味着其缺乏实质上提供物业服务的意愿和能力,而只是将获取物业管理项目作为其赚取分包利润的工具,这不仅损害了业主利益,而且破坏了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本条禁止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事项全部转委托给他人的规定为效力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适用指引

 
物业服务人可以转委托的客体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而不能是部分物业服务区域,否则就与《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相违背。同时,本条并未限定物业服务人将服务事项部分转委托须经业主同意,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物业服务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就服务事项进行部分转委托,不需征得业主同意;本条也未限定物业服务人转委托对象的资质条件,受托人既可以是专业性服务组织,也可以是专业性服务组织之外的其他第三人。
 

标签: 民法典 物业服务 转委托
上一篇:民法典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下一篇: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民商法相关文章:

  • 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

    时间:2024-03-07阅读:161标签: 民法典 第三人

  • 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97标签: 民法典 恶意得利人

  • 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时间:2024-03-07阅读:275标签: 民法典 善意得利人

  •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5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时间:2024-03-07阅读:315标签: 民法典 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4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

    时间:2024-03-07阅读:128标签: 民法典 受益人 法律效果

  • 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3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

    时间:2024-03-07阅读:77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2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43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41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

    时间:2024-03-07阅读:189标签: 法律适用 民法典 受益人

  •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7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

    时间:2024-03-07阅读:237标签: 民法典 无因管理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最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最新资讯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