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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8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 适用情形: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3. 返还义务: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利益已经转给第三人就无法追索——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误区二:有偿转让的利益也适用第三人返还义务——错,限于无偿转让;误区三:第三人没有义务返还——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98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988条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描述较为简单,尚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要求。原《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就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予以一定程度的明确,但相关内容仍然非常简略。此外,民事法律中的返还财产规范,与不当得利规范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清晰。本条意在区分两个法律关系,在受损人和得利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利益不存在,得利人不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但在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受损人系债权人,该第三人是债务人。本条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完善了不当得利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988条条文解读
不当得利中的善意受领人,即不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将其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因受领人所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受领人对受损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成为因得利人的无偿转让行为而间接取得利益的人。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并导致受损人的损失,这种情况构成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第三人应当将其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人。
如果请求返还的标的是原物,在确定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时,涉及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因此,在确定第三人的返还范围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应当考虑第三人在主观方面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得利人的无偿给付时是恶意的,即第三人明知得利人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此时不涉及交易安全的保护,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应当优先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其所获利益,这也符合“法律不保护恶意”的基本原则。
其次,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应当考察第三人的受让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种情形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所获得利益,而只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获得的合理对价。当然,在判断第三人所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时,由于其涉及受损人权利的保护,因而,关于价金是否与标的物的价值相当,原则上应当按照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第三人支付的价金与标的物的价值明显不相当,则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损人仍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最后,第三人虽为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但第三人系无偿受让,即第三人获得利益没有支付对价,使其承担返还义务并不会不当加重其负担。但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以其无偿取得的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包括原物或其价值代偿物。第三人所取得的利益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返还义务。
适用指引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受损人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无偿受让的利益时,对于受领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该利益及受领人因此免负返还义务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第二,需注意“受损失的人”的解释。如果请求权人已经依据《民法典》第986条或者第987条的规定取得了完全的不当得利返还,那么就不是这里的“受损失的人”;只有没有依据第986条或者第987条取得完全的不当得利返还(或者没有选择依据第986条或者第987条,这里允许请求权的选择),才属于“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受损失”这一要件排除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多重获利的可能性。
第三,关于“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应该注意的是:
(1)须为无偿转让,如赠与或遗赠。只要是有偿转让,不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都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在半卖半送的廉价买卖(混合赠与)中,对于赠与部分仍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
(2)须为受领人所应返还的赠与物,包括所受利益以及基于该利益的孳息。例如,受领人占有的A物品被他人毁损,他人以B物品代偿,善意得利人将B物品赠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对受损人仍负有返还B物品的义务。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Q:本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形?
A: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Q:本条关于“返还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利益已经转给第三人就无法追索——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误区二:有偿转让的利益也适用第三人返还义务——错,限于无偿转让;误区三:第三人没有义务返还——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