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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76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7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87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2. 参照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没有法律规定——错,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误区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和许可不能参照本节规定——错,参照适用;误区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7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典第876条条文演变
本条是编纂《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
《民法典》技术合同一章对技术成果中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转让与许可作了专节规定,但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转让与许可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社会公众、一些部门提出意见认为,原《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一些新出现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享有知识产权。原《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技术合同一章对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转让与许可作了规定,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会越来越多,技术合同一章也应当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转让与许可作出规定,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保护知识产权。在实际生活中,签订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转让与许可的合同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增多,对此情形法律不作明文规定,不利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裁判这类纠纷,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建议在技术合同一章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转让与许可作出规定,或者在法律中作原则指引性规定,以便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立法部门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本条中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876条条文解读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的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原《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和规范。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原《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仍设专章规定技术合同。对于何为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包括: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应属于技术成果范畴,而且不排除将来再出现新的可以作为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为此,本条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三种技术成果进行明确规定。该条中的“等”字用语表明技术成果不仅限于这三种列举的类型,如动物新品种和一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内容也属于技术成果范畴。这些技术成果的转让和许可,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Q:本条关于“参照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没有法律规定——错,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误区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和许可不能参照本节规定——错,参照适用;误区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