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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3-06 17:42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865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民法典第86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第865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编纂《民法典》时,基本吸收了上述规定,仅对个别文字作出变动。
 

民法典第865条条文解读

 
专利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享有独占利益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保护该专利权的期间。

专利权只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因法定情形失去专利权后,法律就不予保护,专利权人就失去了法律所保护的独占利益的权利。该技术也就成为公开的、任何人均可以免费使用的技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由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专利,该标的有效,由此订立的合同自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标的无效,由此订立的合同自然也会失去效力,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即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条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果专利权人违反这一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指引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所以,如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期限超过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届满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动终止;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由于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即许可人不退还许可使用费,因为被许可人已通过实施“专利技术”获利。但是,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向被许可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

第三,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以及缴纳年费数额不足的,在专利局通知补缴的6个月内未补缴,因而专利权终止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也因此终止,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赔偿损失。

 

标签: 专利实施 民法典 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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