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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58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5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58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2. 风险负担: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 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4. 常见误区:误区一: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一律由研究开发方承担——错,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误区二:当事人一方发现研究开发可能失败的情形时不需要通知另一方——错,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误区三: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5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858条条文演变
原《技术合同法》第33条规定:“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原《合同法》第338条主要将上述规定第1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同时,将“导致”修改为“致使”,将“其风险责任”修改为“该风险责任”,将“前款所列”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将“情况”修改为“情形”,将第2款分号之后的“当事人一方”删除等。
《民法典》第858条在原《合同法》第338条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体例安排,调整了其条文顺序,修改了部分表述,形成上述规定。
民法典第858条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风险的构成,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技术开发本身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二是研究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
根据该规定,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的承担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最后,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另外,该规定明确了发现方的通知及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并明确违反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适用指引
由于技术开发合同涉及的技术往往是新的技术,受技术知识、能力及开发条件等方面的客观制约,当事人并不能确保该新的技术能够成功开发,技术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后,面临着风险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完善合同约定。
如当事人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风险的承担。如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不能确定,也没有交易习惯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Q:本条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什么?
A: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Q:本条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研究开发失败的风险一律由研究开发方承担——错,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误区二:当事人一方发现研究开发可能失败的情形时不需要通知另一方——错,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误区三: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