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
民法典第857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5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85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解除条件: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3. 解除权: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 常见误区:误区一: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时合同仍须继续履行——错,致使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误区二:技术开发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错,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误区三: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5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857条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本条仅删除“因”字,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民法典第857条条文解读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本条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自然没有继续保存合同关系的必要。
适用指引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首先,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1)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2)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3)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其次,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所谓没有意义,是指技术合同如果履行完毕,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
第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第三,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依据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还可因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导致失败等原因而解除。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Q:本条关于“解除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A: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Q:本条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是什么?
A: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时合同仍须继续履行——错,致使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误区二:技术开发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错,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误区三: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