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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53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53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民法典第853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 研究开发人义务: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无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错,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误区二:研究开发人无需交付研究开发成果——错,应当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误区三: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5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853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332条对受托人义务进行了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吸纳了前述规定,编入技术开发合同章节。
民法典第853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点:
(一)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检查等有关事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适用指引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同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Q:本条关于“研究开发人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无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错,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误区二:研究开发人无需交付研究开发成果——错,应当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误区三: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