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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4条(合同监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534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民法典第534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2. 监管主体: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3. 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人监管——错,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误区二:合同监管没有法律依据——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误区三:合同监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53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监管的规定。
民法典第534条条文演变
本文系沿袭了原《合同法》第127条的内容进行整理作出的规定,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职权。
民法典第534条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所谓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是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或者说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当事人就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也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这些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行为,公权力不宜主动介入,自然不属于本条所言监督处理的对象。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只是对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的规则,任何自由都有其边界。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就为民事权利和个人自由划定了边界。所谓国家利益,并非国有企业的利益,而主要是指国家在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扰乱社会基本政治、经济、财政、税收、治安等公共秩序,损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限制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侵害基本家庭、亲属关系,限制竞争、限制经济自由,损害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被监督处理的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非合同行为本身。
有学者将原《合同法》第127条所规定的内容称为合同的管理。这种认识显然是受到了原《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影响,并不符合原《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有学者指出:“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因为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有在发生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力才消失。有关主管部门仅在有人利用合同实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依其职责进行监督以及责任的追究。”
适用指引
对于单纯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履行,公权力原则上是不能直接介入的。只有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了相关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需要并要求公权力的介入。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Q:本条关于“监管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A: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人监管——错,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误区二:合同监管没有法律依据——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误区三:合同监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