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规定。
民法典第89条条文演变
根据现代法人理论,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或机制。事业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其决策机构,有利于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实现管办分离。原《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只是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法人,并没有规定其内部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2项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是,对于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组织机构,该条例未作规定。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提出:“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重点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以上海、广东、浙江、山西、重庆为代表的试点省市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方面加大了改革的力度与进度,并重点加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
原《民法总则》第89条首次从法律上原则性地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意见指引。由于问题的复杂性,但时至今日,改革尚未完成。一方面,仍有大量适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尚未建立理事会;另一方面,还有相当数量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需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因此,《民法典》第89条没有强行规定事业单位法人一律要设理事会,而是规定,对于已经设立了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而且,考虑到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治理情况复杂,允许法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同样基于事业单位法人特殊性的考虑,对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本条明确了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89条条文解析
(一)理事会为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指出:
(1)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为主。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2)理事会的责任。
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
(3)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
(4)理事会的产生。
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5)理事的监督。
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以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有关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要依据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31条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适用指引
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不一定属于清算义务人
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亦即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有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仅是作为咨询、协商机构存在的。
《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鉴于并非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理事会都是决策机构,对于并非作为决策机构存在的理事会而言,其成员相应地不负有清算义务,也就不是清算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