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对该申请仍需要进行审查,审查公示催告的要件是否具备。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45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但未规定对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第101条规定了裁判所认为公示催告申请合法且有理由时,作出开始公示催告程序的决定,但并未规定对不予受理的公示催告申请的处理方式。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规定:法官受理认定遗失的无记名有价证券或凭证式有价证券无效和恢复有价证券权利申请后,应作出禁止出票人根据凭证进行付款或交付的裁定,法院拒绝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40条规定:法院应就公示催告之申请为裁定,作出准许或驳回的裁定,对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依照一般的抗告程序进行抗告,如果准许,除了要作出准许的裁定外,还应当为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申请被受理产生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产生的法律效果有:
一是为防止票据被支取,法院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停止支付通知具有财产保全效果,从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之日起一直持续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二是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渠道进行公示宣告,催告持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的确定需要兼顾对票据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及对稳定法律关系的维护。法院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票据的性质、流通范围、付款期限等因素决定,但不能少于60日。
为了避免出现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早于付款期限的情况,导致申请人因失票实现票据权利优于未失票时实现票据权利这种不合理状况的发生,以及为了利害关系人更好地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应当与票据的付款期限挂钩。
条文适用
一、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在本法第225条的条文适用中已提到,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并且是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丧失的票据。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关于其作为票据最后持有人及丧失票据事由的初步证明。此类证明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6条予以规定,即“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二、公示催告应记载事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7条对公告内容予以规定,包括: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的是公告期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票据纠纷规定》在2020年修正之前规定的是“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即不考虑公告期间届满时票据是否已到期,将公告期统一定为60日。实践中就此规定存有较多质疑。其原因在于对于汇票这种付款期限较长(6个月)的票据,在60日公告期满后,若无人申报的,法院依申请应作出除权判决,该判决作出后申请人即可向付款人主张付款,但此时可能尚未到付款日期。这就导致在申请人丧失票据后,实现票据权利的时间还早于其未丧失票据时实现票据权利的时间。此外,因公告期满后可能仍距离付款日较远,而持票人往往是在付款日向付款人主张付款时才了解到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权判决的事情,此时早已过公示催告期甚至法院已作出除权判决。
实践中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即通过此种方式在票据背书转让后立即向法院声称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随着此类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不断增多,对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破坏了票据流转的安全及秩序,影响票据市场的稳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理论及司法实务界提出,通过缩短票据支付期限或者延长公告期限的方式避免该问题。最终,在2014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在第490条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本条不少于60日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澄清。《票据纠纷规定》在2020年修正时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公告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8条规定: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为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同步免费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