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江苏法规规章 > >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24-05-01 21:27 admin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的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市、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五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多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推动全社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十一至六十周岁,女性十一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通过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完成相应的植树义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多管)、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由绿化委员会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
 
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的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完成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或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每年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报告参加植树的人数、植树的数量和成活率等。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各单位应尽义务的公民人数安排义务植树任务,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各单位年度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毁坏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植树有关资金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义务植树
上一篇: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下一篇: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江苏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江苏省献血条例
  •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资讯

  • 江苏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
  • 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
  •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