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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2025-05-03 11:46 admin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24日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2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2019年10月2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印发施行)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予以签发,代理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2. 代理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调查令的,可以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一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后申请调查令的,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期间申请调查令的,应于案件询问结束前提出。
 
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的证据。
 
3. 持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应为被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认定事实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4.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3) 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出庭函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4) 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5. 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案号或者收件编号;
 
(2) 申请方当事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申请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4) 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及对认定事实的影响;
 
(6) 无法自行取证的原因;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要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目的,承诺对于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本诉讼使用,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并由代理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6. 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调查令申请,立案前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立案庭庭长签发调查令;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提请立案庭庭长审核决定。
 
审理阶段,独任法官审查后自行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签发的,由独任法官签发调查令;合议庭承办法官审查后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讨论决定同意签发的,由审判长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调查令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承办法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1)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 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3) 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4) 证据不为被调查人保管的。
 
8. 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调查令的编号;
 
(2) 案件名称;
 
(3) 案号或者收件编号;
 
(4) 代理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5) 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6)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7)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8) 签发日期和院印;
 
(9) 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0) 拒绝或者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9. 调查令样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调查令及申请书、调查令回执等相关材料入卷归档。
 
10.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代理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
 
11.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并说明情况。
 
被调查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当场提供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被调查人应当将相关证据密封后提供。
 
12. 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调查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被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被调查人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代理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归还人民法院入卷。
 
13. 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组织、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人民法院可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14.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向其签发调查令,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2) 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3) 伪造调查令指定收集的证据,或者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4) 将被调查人密封的调查证据私自拆封的;
 
(5) 利用通过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失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6) 擅自披露、散布利用调查令获取的个人重要信息或者诉讼参与人不愿泄露的证据、信息的;
 
(7)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8) 具有其他违法使用或者滥用调查令情形的。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使用调查令的行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15.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发现律师有本规定第 14 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审判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全省法院。
 
16. 代理律师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调查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17. 代理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申请调查令的,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办理。
 
18.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民事诉讼 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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