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11-02
公布日期:2010-11-0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尽快建立起党政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了关于建立我省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座谈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倪虹,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内设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纪要如下:
一、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呈日益增多之势,且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仅仅靠单个部门或单位的力量难以有效化解,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实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有着十分紧密的工作联系,必须尽快建立起相互间的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工作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职能互补,推进全省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会议就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工作措施,进行了认真讨论,决定分省、市两级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1.建立工作联络制度。省高院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络,互通化解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工作情况。
2.建立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会,由两个单位的相关内设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通报前一阶段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情况,分析形势,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对一些重大问题、重大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井识。
3.立共同的专家咨询库。聘请工程技术、质量、造价,房屋评估以及房地产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专家库,对化解、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技术以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建立“黑名单”制度。两个单位在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将其列入“黑名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依法采取限制其进入市场、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的招投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惩戒。
5.建立矛盾纠纷配合调解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需要由人民法院从审判工作的角度给予指导的,人民法院及时予以支持;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由相应的中、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相关同志协助调解。
6.建立共同调研制度。对于化解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共同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并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