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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05-03 16:03 admin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05-15
公布日期:2017-05-15
 
 

关于开展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发挥公安机关拘留所的职能优势,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 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决定建立健全法院执行机构与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确保矛盾化解工作规范有序、依法公正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共识,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承担被拘留人员思想转化、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院执行难、促进和谐稳定的责任。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公安机关拘留所要加强沟通,深化共识,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开展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落实、优势互补,规范有序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深化合作的范畴,扩大合作的领域,创新合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战果。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公安机关拘留所要建立协作对接、信息共享、分类化解、回访反馈、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协作对接机制。拘留所对法院执行机构送拘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收拘手续;拘留所应当与相关医院建立针对被司法拘留人体检的绿色通道;收拘后,发现被司法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拘留所应及时通报法院执行机构、商请办理变更措施手续;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要积极做好被司法拘留人心理疏导工作,配合拘留所开展对被司法拘留人的管理教育工作;拘留所要指定1至2名富有社会矛盾化解经验的管教民警配合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开展对被司法拘留人的教育疏导工作;法院执行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案情、矛盾纠纷的焦点和重点、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通报拘留所;拘留所要按照“逐人排查、逐案化解”的要求确定矛盾化解责任人、参与人,制订具体化解方案,应设置矛盾化解工作室、心理咨询室,作为开展矛盾化解的专门场所;法院执行机构在送拘或者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时,可以邀请管教民警共同参与对被司法拘留人的心理疏导、矛盾化解;对教育引导后主动改正错误、愿意化解矛盾纠纷的被司法拘留人,拘留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视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高院与省公安厅建立“点对点”专线,作为开展司法拘留矛盾化解工作的信息网络通道,依托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便于法院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拘留所工作人员、被司法拘留人及其家属通过远程视频对话,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
 
三是建立分类化解机制。拘留所应根据被司法拘留人矛盾纠纷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化解的难度,落实化解责任人。当事人有悔改表现、化解难度不大的矛盾纠纷,由管教民警负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拘留所领导牵头负责,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管教民警负责具体实施。拘留所要不断创新教育形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源,聘请专家、学者、社工、社会志愿者等参与对被司法拘留人的教育转化工作。对于对抗心理强、情绪波动大的被司法拘留人,拘留所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引入社会资源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准确掌握被拘留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开展心理矫治。
 
四是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拘留所应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进展情况等及时反馈法院执行机构。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拘留所应建立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矛盾化解工作台账,做到全程留痕。对矛盾成功化解的被司法拘留人,拘留所可以视情通过上门、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跟踪回访,并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通报,法院执行机构可视情派员共同参与。
 
五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情况,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方案。法院执行机构、拘留所应通力配合,各指定一名领导、联络员负责矛盾化解工作的联络、协调、督导等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较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可召开临时会议及时研究处理。
 
三、强化保障,注重实效
 
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共同为开展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好保障服务,对开展司法拘留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要加强矛盾化解队伍建设,强化矛盾化解工作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对矛盾化解工作成效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制定针对被司法拘留人的应急预案,对于在拘留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安排,快速化解,确保安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培养和发现先进典型,共同做好总结推广、表彰奖励等工作,推动因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人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展现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公安机关法治文明窗口建设的突出成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 平安安徽”建设作出贡献。
 
标签: 司法拘留 妨害执行 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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