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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25-05-04 09:16 admin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08-02
公布日期:2011-08-0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1〕29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及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标签: 诈骗罪 数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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