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安徽法规规章 > >

安徽省高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5-05-04 09:18 admin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8-02-13
公布日期:2018-02-1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者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取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核实的;
 
(五)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的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的依据等有较大争议的;
 
(三)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涉及侦查活动的相关事实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的;
 
   (二)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且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争议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的。
 
第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姓名、身份等有效信息,同时说明申请理由以及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就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并将决定告知申请方。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二、三、四条,有必要出庭的,可依职权通知其出庭。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并同时告知控辩双方。
 
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一方在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境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五)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确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司法警察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条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十一条  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当先由法庭向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也可以依次发问,一般先由控方发问,如果证人证言、鉴定人陈述对被告人不利的,也可先由辩方发问。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对事实认定及量刑情节具有关键作用的问题,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交叉发问;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庭审结束后,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的作证部分,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二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发问。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因对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而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证言。
 
第十五条  对无法通知或经通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证人、侦查人员,申请方可将其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后认定。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作证人员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审判期间作证人员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十九条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补助。范围、标准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项经费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刑事案件 证人 出庭 鉴定人 侦查人员
上一篇: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安徽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 安徽省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06-05 公布日期:2017-06-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

    时间:2025-05-04阅读:194标签: 刑事案件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 数额认定标准

  • 安徽省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5-09-08 公布日期:2015-09-08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

    时间:2025-05-03阅读:200标签: 刑事案件 数额标准 隐瞒犯罪所得

  • 安徽省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05-01 公布日期:2022-04-26 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5-05-03阅读:129标签: 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

热门内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 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 安徽省档案条例

最新资讯

  •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
  • 安徽省高关于刑事案件证人
  •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
  • 安徽省关于非法采矿、破坏
  • 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
  • 安徽省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