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0-07-22
公布日期:2020-07-22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审判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工作指引
为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把握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
1.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性质,依法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2.严格把握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实质性审查证明罪犯狱内消费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财产刑判项履行能力;对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获得虚假证明的,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3.严格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坚决防范社会反映强烈的“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到点即报”、“到点即减”等减刑快的现象。
4.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慎办理,切实做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比例不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二、严格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
5.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依法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的,案件材料应庭前寄送,裁判结果应及时告知。
6.对罪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要审慎审查,严格把握,原则上应报上一级法院同意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充分发挥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监督功能
7.加强内部监督,合议庭成员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认真审阅电子卷宗材料,独立发表意见,增强合议的监督把关实效。
8.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定期对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就案件的实体办理、程序规范、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
四、强化纠错和责任追究
9.严格落实“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承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10.坚持依法纠错,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的,一经发现,坚决撤销原裁定。
11.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应发出司法建议;对发现的“虚假认定”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