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2-07-15
公布日期:2022-07-15
关于在全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动我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各基层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审判庭管辖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但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2.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全省辖区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管辖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上诉及抗诉案件。
3.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池州、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审判庭管辖辖区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按级别管辖规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管辖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上诉及抗诉案件。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不服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及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管辖对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管辖对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本通知所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所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所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6.本通知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
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在全省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的通知》(皖高法〔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