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计101个,分为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六大类。其中贪污贿赂类19个罪名占比近五分之一,是腐败重灾区;滥用职权类18个、玩忽职守类11个、徇私舞弊类15个、重大责任事故类12个、其他类17个及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9个,全面覆盖了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犯罪情形。
2026年4月"两高"最新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公职人员相关犯罪实现统一。
本文结合最新监察法规与
刑法条文,系统梳理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完整清单、刑法依据及追诉标准。
目 录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核心结论速览
二、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19个罪名详解
三、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18个罪名详解
四、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11个罪名详解
五、徇私舞弊类职务犯罪:15个罪名详解
六、重大责任事故类职务犯罪:12个罪名详解
七、公职人员其他职务犯罪:17个罪名详解
八、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9个罪名详解
九、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罪名的影响
十、职务犯罪罪名的管辖分工与追诉标准
十一、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表
十二、总结与律师建议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核心结论速览
"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公职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法律从业者最关注的实务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释,核心结论如下:
第一,监察机关管辖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根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涵盖101个具体罪名,形成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第二,六大类罪名全面覆盖。 101个罪名按行为性质分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重大责任事故、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六大类,其中贪污贿赂类19个罪名占比近20%,在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中占比超过80%。
第三,2026年新标准实现"同罪同罚"。 2026年4月10日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贪污罪、受贿罪执行,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平等保护的司法原则。
第四,管辖存在监察与司法的分工。 101个罪名中,绝大多数由监察机关管辖;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9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同管辖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
二、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19个罪名详解
贪污贿赂类犯罪是职务犯罪中的"重灾区",在101个罪名中占19个,是监察机关查处的重点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1
|
贪污罪
|
第382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
2
|
挪用公款罪
|
第384条
|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3
|
受贿罪
|
第385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4
|
单位受贿罪
|
第387条
|
国家机关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5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388条之一
|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利用其影响力受贿 |
6
|
行贿罪
|
第389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7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390条之一
|
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行贿 |
8
|
对单位行贿罪
|
第391条
|
向国家机关等单位行贿 |
9
|
介绍贿赂罪
|
第392条
|
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撮合 |
10
|
单位行贿罪
|
第393条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
11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395条第1款
|
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 |
12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第395条第2款
|
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 |
13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第396条第1款
|
国家机关等单位违反规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
14
|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第396条第2款
|
司法机关等单位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 |
15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163条
|
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 |
16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第164条
|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
17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第164条第2款
|
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
18
|
职务侵占罪
|
第271条第1款
|
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
19
|
挪用资金罪
|
第272条第1款
|
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
(二)重点罪名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表格
罪名
|
入罪标准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贪污罪
|
3万元以上
|
20万元以上
|
300万元以上 |
受贿罪
|
3万元以上
|
20万元以上
|
300万元以上 |
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
|
3万元以上
|
300万元以上
|
— |
挪用公款罪(营利/超三月未还)
|
5万元以上
|
500万元以上
|
— |
行贿罪
|
3万元以上
|
100万元以上
|
500万元以上 |
三、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18个罪名详解
滥用职权类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20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第168条
|
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损失 |
21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第251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
22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251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
23
|
报复陷害罪
|
第254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 |
24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第403条
|
工商证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批准登记 |
25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第407条
|
林业主管部门人员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 |
26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第408条之一
|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
27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第415条
|
边防海关人员为偷越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
28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第415条
|
边防海关人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 |
29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第416条第2款
|
负有解救职责人员阻碍解救 |
30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417条
|
有查禁犯罪职责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
31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255条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 |
32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273条
|
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 |
33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398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
34
|
非法拘禁罪
|
第238条
|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
35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248条
|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公职人员虐待被监管人 |
36
|
非法搜查罪
|
第245条
|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公职人员非法搜查 |
37
|
滥用职权罪
|
第397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重大损失 |
注: 部分来源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也归入此类,使总数达到18个。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表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罪由监察机关管辖,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在实践中通常由检察机关管辖或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商管辖。
四、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11个罪名详解
玩忽职守类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38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167条
|
国有单位主管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 |
39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第168条
|
国有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失 |
40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406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 |
41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408条
|
环保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
42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第409条
|
卫生防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 |
43
|
商检失职罪
|
第412条第2款
|
商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
44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第413条第2款
|
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
45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第416条第1款
|
负有解救职责人员接到解救要求不进行解救 |
46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419条
|
文物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 |
47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398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
48
|
玩忽职守罪
|
第397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重大损失 |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表格
对比项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主观方面
|
故意
|
过失 |
行为表现
|
积极越权或违规行使权力
|
消极不作为或严重不负责任 |
入罪标准
|
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等
|
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等 |
典型场景
|
违规审批、越权决策
|
该管不管、监管缺失 |
五、徇私舞弊类职务犯罪:15个罪名详解
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49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第169条
|
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 |
50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
第410条
|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非法批准用地 |
51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410条
|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
52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第165条
|
国有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 |
53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第166条
|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 |
54
|
枉法仲裁罪
|
第399条之一
|
仲裁人员枉法裁决 |
55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第405条第1款
|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等 |
56
|
商检徇私舞弊罪
|
第412条第1款
|
商检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 |
57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第413条第1款
|
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 |
58
|
放纵走私罪
|
第411条
|
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
59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414条
|
监管人员徇私舞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 |
60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418条
|
国家机关人员在招收中徇私舞弊 |
61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402条
|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
62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第405条第2款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人员违法提供凭证 |
63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404条
|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 |
六、重大责任事故类职务犯罪:12个罪名详解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64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131条
|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
65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132条
|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 |
66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134条第1款
|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
67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134条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危险不排除 |
68
|
危险作业罪
|
第134条之一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 |
69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135条
|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
70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5条之一
|
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
71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136条
|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
72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7条
|
建设单位等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73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8条
|
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
74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139条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拒不改正 |
75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139条之一
|
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 |
(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七、公职人员其他职务犯罪:17个罪名详解
公职人员其他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不属于上述五类但依法应由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76
|
破坏选举罪
|
第256条
|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 |
77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69条之一
|
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
78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第171条第2款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真币 |
79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180条第4款
|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80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第181条第2款
|
证券交易所等人员诱骗投资者买卖 |
81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商业银行等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 |
82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社保基金等管理机构违法运用资金 |
83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186条第1款
|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
84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第187条
|
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
85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188条
|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信用证等 |
86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第189条
|
银行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
87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228条
|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
88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253条第1款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
89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304条
|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 |
90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308条之一第1款
|
司法工作人员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 |
91
|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308条之一第3款
|
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 |
92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374条
|
征兵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 |
八、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9个罪名详解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或监管活动中实施的渎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及相关规定,此类犯罪涉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表格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行为特征
|
管辖机关 |
93
|
徇私枉法罪
|
第399条第1款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监察/检察 |
94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第399条第2款
|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
|
监察/检察 |
95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第399条第3款
|
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严重不负责任
|
监察/检察 |
96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第399条第3款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
|
监察/检察 |
97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第400条第1款
|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
|
监察/检察 |
98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第400条第2款
|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
监察/检察 |
99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401条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等
|
监察/检察 |
100
|
刑讯逼供罪
|
第247条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
|
监察/检察 |
101
|
暴力取证罪
|
第247条
|
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
监察/检察 |
管辖说明: 根据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罪由监察机关管辖;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9个罪名,实践中通常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商管辖。
九、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罪名的影响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对职务犯罪罪名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
1.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标准统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
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标准与受贿罪统一为3万元;
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2. 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
司法解释加大对"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白手套"等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明确: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细化
"私分国有资产虽经集体研究,但私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和管理层人员,且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职务犯罪罪名的管辖分工与追诉标准
(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表格
管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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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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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机关 |
监察机关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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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重大责任事故、其他类中的绝大多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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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
监察与检察机关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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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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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
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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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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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
(三)常见职务犯罪追诉标准速查
表格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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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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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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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罚 |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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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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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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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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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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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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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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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非法活动)/5万元(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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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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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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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2026年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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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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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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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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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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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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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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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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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有期徒刑 |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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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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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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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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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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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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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有期徒刑 |
十一、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表
表格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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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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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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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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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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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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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范围(六类公职人员)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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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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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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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列举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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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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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至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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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务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刑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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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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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至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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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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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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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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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标准统一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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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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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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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入罪标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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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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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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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犯罪立案标准 |
十二、总结与律师建议
(一)核心结论总结
关于"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可以总结为以下要点:
第一,101个罪名构成完整的职务犯罪体系。 根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101个,分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重大责任事故、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六大类,外加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9个罪名,全面覆盖了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犯罪。
第二,贪污贿赂类是查处重点。 19个贪污贿赂类罪名虽仅占总数近五分之一,但在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中占比超过80%,是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其中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是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罪名。
第三,2026年新标准扩大打击范围。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入罪标准与公职人员犯罪统一,实现了"3万元入罪",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也扩大了职务犯罪的实际打击范围。
第四,管辖分工需准确把握。 101个罪名中绝大多数由监察机关专属管辖,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类9个罪名涉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机关。
(二)律师建议
建立罪名清单意识,明确行为红线。 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将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作为"负面清单",对照检视自身履职行为,特别是贪污贿赂类的19个罪名和滥用职权类的18个罪名,是最高发的风险领域。
关注数额标准变化,防范刑事风险。 2026年5月1日起,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入罪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企业管理人员务必提高合规意识,避免因对标准变化不了解而触犯刑律。
区分故意与过失,准确评估责任。 滥用职权类犯罪要求主观故意,玩忽职守类犯罪要求主观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不同主观心态对应的罪名不同,在应对调查时应准确区分,避免错误定性。
重视新型隐性腐败风险。 "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白手套"等新型腐败手段已被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打击范围。公职人员应警惕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避免触犯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属于单位犯罪,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在集体决策中应留存反对意见记录,避免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涉及刑法、监察法、司法解释等多部
法律法规,专业性强、标准复杂。一旦收到监察机关谈话通知或初步核实通知,应及时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准确评估涉嫌罪名及法律风险,制定合理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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