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犯罪中的退赃与罚金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财产性义务,但均直接影响量刑和服刑待遇。退赃是指退还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根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罚金是附加刑,贪污受贿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50万元,三年以上并处20万至犯罪数额二倍。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4〕5号明确,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缴纳罚金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2026年5月新规还将退赃与罚金标准与民企犯罪拉齐,实现了"同罪同罚"。本文结合最新
法律法规,详解职务犯罪退赃与罚金的法律规定、时间节点、履行方式及不履行后果。
目 录
一、职务犯罪退赃罚金规定的核心结论速览
二、退赃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金钥匙"
三、退赃的时间节点:越早退,从宽幅度越大
四、罚金的法律规定:三档阶梯式标准
五、退赃与罚金的本质区别:一个退"违法所得",一个缴"合法财产"
六、2024年最新规定:财产性判项履行影响减刑假释
七、2026年新规:退赃罚金标准与民企犯罪拉齐
八、退赃罚金的缴纳方式与程序
九、不履行退赃罚金的法律后果
十、退赃罚金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关系
十一、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表
十二、总结与律师建议
一、职务犯罪退赃罚金规定的核心结论速览
"职务犯罪退赃罚金的规定"涉及《刑法》总则、分则及多部
司法解释,核心结论如下:
第一,退赃是从宽处罚的"金钥匙",罚金是法定附加刑。 退赃是量刑情节,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罚金是刑罚的组成部分,只要判处主刑就必须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有强制性。
第二,时间节点决定从宽幅度。 监察调查阶段退赃优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优于审判阶段,审判阶段优于服刑阶段。在提起公诉前退赃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2024年新规将退赃罚金与减刑假释"捆绑"。 法释〔2024〕5号明确,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协助追缴、不缴纳罚金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四,退赃与罚金性质不同、对象不同。 退赃退还的是犯罪所得(应退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罚金缴纳的是罪犯个人合法财产(上缴国库)。二者并行不悖,缴纳罚金不能替代退赃。
第五,2026年新规实现"同罪同罚"。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退赃要求与罚金标准,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参照执行,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平等监督。
二、退赃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金钥匙"
(一)刑法关于退赃从宽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这是职务犯罪退赃从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一款罪"指贪污罪,受贿罪依照同条处罚,同样适用。
(二)退赃的量刑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各地实施细则:
表格
退赃情形
|
量刑效果 |
全部退赃、退赔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部分退赃、退赔
|
按比例减少从宽幅度 |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拒不退赃、退赔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2026年司法解释对"积极退赃"的细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
(一)全部退赃的;
(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这意味着,即使未能全部退赃,只要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控制,也可认定为"积极退赃",享受从宽待遇。
三、退赃的时间节点:越早退,从宽幅度越大
(一)监察调查阶段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效果: 监察阶段退赃可推动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是后续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宽处理的重要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赃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赃的:
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将退赃情况作为起诉或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三)审判阶段退赃
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赃的:
法院在判决时直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一审宣判前退赃的,仍可获得从宽处理;
一审宣判后退赃的,从宽幅度明显降低。
(四)服刑阶段退赃
在服刑期间退赃的:
不再影响已生效判决的刑期;
但可作为悔改表现的证明,影响减刑假释。
时间节点与从宽幅度的关系:
表格
时间节点
|
从宽效果
|
适用阶段 |
监察调查阶段
|
最优,可获监察机关从宽建议
|
量刑建议 |
审查起诉阶段
|
较优,可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
量刑协商 |
审判阶段
|
一般,法院直接酌情从轻
|
判决量刑 |
服刑阶段
|
有限,影响减刑假释
|
刑罚执行 |
四、罚金的法律规定:三档阶梯式标准
(一)贪污罪、受贿罪的罚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他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标准
法释〔2016〕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这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三)单位犯罪的罚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法释〔2026〕6号:
表格
罪名
|
单位罚金
|
直接责任人员罚金 |
单位受贿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
单位行贿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
对单位行贿罪
|
—
|
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三至七年: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个人。
五、退赃与罚金的本质区别:一个退"违法所得",一个缴"合法财产"
(一)法律性质对比
表格
对比项
|
退赃(退赔)
|
罚金 |
法律性质
|
刑事强制措施/量刑情节
|
附加刑(刑罚) |
针对对象
|
犯罪所得(赃款赃物)
|
个人合法财产 |
上缴对象
|
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
上缴国库 |
是否影响定罪
|
不影响,但影响量刑
|
不影响定罪 |
是否必须履行
|
必须追缴或责令退赔
|
判决必须缴纳 |
不履行后果
|
量刑从重、不认定悔改表现
|
强制执行、影响减刑假释 |
(二)并行不悖原则
退赃与罚金不能相互替代:
即使缴纳了罚金,犯罪所得仍必须退缴;
即使退缴了全部赃款,罚金仍必须缴纳;
退赃体现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悔悟,罚金体现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三)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根据法释〔2024〕5号精神:
"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
这意味着,在财产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六、2024年最新规定:财产性判项履行影响减刑假释
(一)法释〔2024〕5号的核心内容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是职务犯罪退赃罚金领域最重要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明确: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十二条规定: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
(二)不认定悔改表现的六种情形
法释〔2024〕5号第六条规定,罪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五)服刑期间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
(三)确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
法释〔2024〕5号明确,判断罪犯履行能力应当综合考虑:
财产性判项的内容、数额;
罪犯交付执行前、服刑期间履行情况;
罪犯家庭财产状况;
罪犯监狱账户余额;
罪犯狱内消费是否超过监狱在押犯人均狱内消费金额等情况。
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仍可以依法减刑。
(四)亲属代为履行的效力
法释〔2024〕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罪犯本人没有经济能力,其家属代为退赃或缴纳罚金的,同样视为罪犯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
七、2026年新规:退赃罚金标准与民企犯罪拉齐
(一)法释〔2026〕6号的核心调整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明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退赃要求、罚金标准与公职人员犯罪完全统一。
(二)对退赃罚金的影响
表格
对比项
|
旧标准(2026年5月前)
|
新标准(2026年5月起) |
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
|
6万元
|
3万元 |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
100万元
|
20万元 |
罚金标准
|
参照执行(二倍、五倍折算)
|
直接适用贪污罪标准 |
退赃从宽幅度
|
参照适用
|
直接适用贪污罪标准 |
由于入罪门槛降低、主刑档次提升,实际面临的罚金金额也同步大幅上升。例如,侵占20万元,旧标准下属于"数额较大"(罚金10万-50万),新标准下属于"数额巨大"(罚金20万至40万)。
八、退赃罚金的缴纳方式与程序
(一)退赃的方式
表格
方式
|
具体做法
|
适用情形 |
直接退还被害人
|
将赃款赃物直接退还给被害单位或个人
|
有明确被害人且赃款赃物可辨认 |
上缴办案机关
|
将赃款赃物上缴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
监察调查或侦查阶段 |
上缴法院
|
将赃款赃物上缴法院指定账户
|
审判阶段 |
配合冻结扣押
|
配合办案机关冻结、扣押涉案财产
|
赃款赃物已被控制 |
(二)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缴纳方式包括:
一次缴纳: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分期缴纳:经法院批准,分期缴纳;
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三)缴纳困难的减免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注意: "缴纳确实有困难"需经法院裁定,不是罪犯自行主张即可减免。
九、不履行退赃罚金的法律后果
(一)对量刑的影响
表格
不履行情形
|
法律后果 |
拒不退赃
|
量刑从重,可增加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适用缓刑 |
拒不缴纳罚金
|
法院强制执行;量刑时酌情从重 |
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
|
不认定坦白;量刑从重 |
(二)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根据法释〔2024〕5号:
表格
不履行情形
|
减刑假释后果 |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退赃
|
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缴纳罚金
|
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
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
|
撤销已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 |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
不认定悔改表现 |
服刑期间高消费
|
不认定悔改表现 |
(三)强制执行措施
期满不缴纳罚金或不退赃的,法院可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影响子女政审:部分情形下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等。
十、退赃罚金与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关系
(一)四者的法律性质对比
表格
项目
|
法律性质
|
适用对象
|
上缴对象 |
退赃(退赔)
|
量刑情节/刑事强制措施
|
犯罪所得
|
被害人或国库 |
罚金
|
附加刑
|
个人合法财产
|
国库 |
追缴违法所得
|
刑事强制措施
|
犯罪所得
|
被害人或国库 |
没收财产
|
附加刑
|
个人全部/部分合法财产
|
国库 |
(二)四者的并处规则
职务犯罪中,四者可以同时适用:
追缴违法所得+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同时判处罚金;
责令退赔+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同时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罚金:在严重犯罪中,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同时判处罚金;
四者并处:在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可能同时适用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
注意: 没收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不受此限制。
十一、相关法律依据汇总表
表格
序号
|
法律/司法解释名称
|
核心条款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罚金的一般适用原则、缴纳方式与减免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
|
贪污罪退赃从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六条
|
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同样适用退赃从宽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三十一条
|
监察阶段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获从宽建议 |
5
|
法释〔2016〕9号
|
第十九条
|
贪污贿赂犯罪罚金标准 |
6
|
法释〔2024〕5号
|
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财产性判项审查、不认定悔改表现情形、不予减刑假释、撤销裁定 |
7
|
法释〔2026〕6号
|
第二十二条
|
"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相关条款
|
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十二、总结与律师建议
(一)核心结论总结
关于"职务犯罪退赃罚金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要点:
第一,退赃是从宽处罚的"金钥匙",罚金是法定附加刑。 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全部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罚金是刑罚的组成部分,只要判处主刑就必须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有强制性。
第二,时间节点决定从宽幅度。 监察调查阶段退赃最优,可获监察机关从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次之,可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再次之;服刑阶段退赃仅影响减刑假释。提起公诉前退赃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2024年新规将退赃罚金与减刑假释"捆绑"。 法释〔2024〕5号明确,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缴纳罚金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的,已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可被撤销。
第四,退赃与罚金性质不同、并行不悖。 退赃退还的是犯罪所得,罚金缴纳的是个人合法财产,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缴纳罚金不能替代退赃,退赃也不能免除罚金。
第五,亲属可以代为履行。 罪犯亲属代为退赃或缴纳罚金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这为经济困难的罪犯提供了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现实路径。
(二)律师建议
第一时间退赃,抢占从宽先机。 退赃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在监察调查阶段就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推动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为后续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准确区分退赃与罚金,避免遗漏。 退赃和罚金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性义务,退赃不能替代罚金,罚金也不能替代退赃。在筹集资金时,应同时考虑退赃和罚金两方面的需求,避免因遗漏而影响量刑或减刑假释。
保留退缴凭证,固定从宽证据。 退赃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保留缴款凭证、扣押清单、结案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退赃的时间、金额和主动性,作为量刑从宽和悔改表现的核心证据。
如实申报财产,避免"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认定。 罪犯应如实向法院和监狱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积极配合财产调查。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不仅不能获得减刑假释,还可能导致已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被撤销。
确有困难及时申请减免。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
重视认罪认罚与退赃的叠加效应。 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可以形成从宽处理的"组合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尽量争取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关注2026年新规的溯及力问题。 2026年5月1日前实施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原则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若旧标准下的退赃从宽幅度更大,应主张适用旧标准。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司法解释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随时修订,具体案件处理请以最新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解释为准。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