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职协议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无效|离职协议效力裁判规则
离职协议签了字就一定有效吗?不一定。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免除法定责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公司趁你急需用钱、家人重病、不懂法的时候,让你签了一份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的离职协议,这种情况能撤销吗?核心答案是:乘人之危签署的离职协议可以撤销——核心是企业利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协议。
"乘人之危"是一个法律概念,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迫切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在民事法律中,乘人之危 originally 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之一。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规定在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主观要件: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故意。即一方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缺乏判断能力,仍然利用这种状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如果一方不知道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虽然知道但没有利用,不构成乘人之危。
二是客观要件:对方确实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危困状态包括:经济困难(急需用钱、负债累累)、健康危机(本人或家人重病、受伤)、人身自由受限(被非法拘禁、被胁迫)、紧急情况(面临重大损失、急需处理)等。缺乏判断能力包括:智力障碍、精神疾病、醉酒、缺乏法律知识、缺乏经验、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等。需要注意的是,"缺乏判断能力"不是指一般的不懂法或没经验(每个劳动者都可能不懂劳动法),而是指在特定情境下,劳动者确实缺乏对协议内容和后果的判断能力(比如公司故意不解释协议内容、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看不懂协议、利用劳动者醉酒状态签字等)。
三是结果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即协议的内容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得了远超正常范围的利益,另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在离职协议中,显失公平通常表现为: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比如法定应给10万,协议只给1万)、劳动者放弃了重大权利(比如放弃所有法定权利、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协议条款明显偏向企业(比如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者承担所有义务)等。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是指协议成立时的不公平,不是事后看来不公平(比如签协议时补偿是合理的,但事后法律变化导致补偿偏低,不构成显失公平)。
四是因果关系:一方利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与显失公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显失公平的结果是因为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造成的。如果虽然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但协议内容是公平的(比如补偿达到法定标准),不构成乘人之危;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但不是因为利用对方危困状态造成的(比如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劳动者自愿接受较低补偿),也不构成乘人之危。
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构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
在劳动争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将"乘人之危"列为协议无效的情形(与欺诈、胁迫并列),而《民法典》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为可撤销情形。在劳动争议实务中,乘人之危签署的离职协议,一般按无效处理(自始无效),或者按可撤销处理(撤销后自始无效),法律后果类似——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法定权利。
在劳动争议中,乘人之危签署离职协议的典型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情形一:利用劳动者经济困难。劳动者急需用钱(比如家人重病需要医疗费、本人受伤需要治疗费、负债累累急需还债、面临房屋被拍卖等),企业利用这种经济危困状态,提出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迫使劳动者接受。比如:劳动者的妻子重病需要50万手术费,企业明知这种情况,提出"现在签协议给你2万补偿,不签就一分钱没有,走程序半年后再说",劳动者因为急需用钱,不得不接受2万补偿(法定应给10万)。这种情形构成乘人之危。
情形二:利用劳动者健康危机。劳动者本人或家人处于重病、重伤、残疾等健康危机中,企业利用这种状态,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离职协议。比如:劳动者因工伤住院,企业在劳动者住院治疗期间,派人到医院要求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补偿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说"不签就不给你报工伤医疗费",劳动者因为伤病在身、急需医疗费,不得不签字。这种情形构成乘人之危。
情形三:利用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劳动者文化程度低、不懂劳动法、看不懂协议内容,企业故意不解释协议条款,或者用模糊、误导性的语言描述协议内容,迫使劳动者在不理解协议后果的情况下签字。比如:劳动者是小学文化,看不懂离职协议中的"劳动者自愿放弃所有法定权利"条款,企业HR说"这就是个普通的离职手续,签了就能拿工资",劳动者签字后才发现放弃了所有权利。这种情形可能构成乘人之危(利用缺乏判断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不懂法"不构成"缺乏判断能力",必须是在特定情境下,企业故意利用劳动者的认知缺陷,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情形四:利用劳动者人身自由受限或被胁迫。劳动者被企业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被关在会议室、被保安看守、被没收手机),或者被暴力、威胁胁迫,在这种状态下签署离职协议。这种情形实际上更接近于"胁迫"(《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但也可以归入乘人之危(利用人身危困状态)。比如:HR把劳动者叫到会议室,说"今天不签协议别想走",没收了劳动者的手机,叫了两个保安在门口守着,劳动者被关了3个小时后不得不签字。这种情形构成胁迫(也是乘人之危),协议无效。
情形五:利用劳动者面临紧急情况。劳动者面临紧急情况(比如马上要出国、马上要入职新公司、马上要处理家庭急事),企业利用这种时间紧迫性,迫使劳动者仓促签署不公平的离职协议。比如:劳动者已经拿到新公司的offer,要求3天内入职并提供离职证明,企业说"现在签协议(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马上给你开离职证明,不签就走程序一个月后再说",劳动者因为急需离职证明入职新公司,不得不签字。这种情形可能构成乘人之危(利用紧急情况)。
情形六:利用劳动者对企业的信任或依赖。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多年,对企业和HR有信任,或者在经济上、职业上依赖企业(比如企业是当地唯一的大企业,劳动者离职后很难找到工作),企业利用这种信任或依赖,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离职协议。比如: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了15年,年龄50岁,再就业困难,企业说"你这个年龄出去也找不到工作,签了协议给你3万补偿,不签就按违纪辞退一分钱没有",劳动者因为年龄和再就业困难,不得不接受3万补偿(法定应给15万)。这种情形可能构成乘人之危(利用劳动者的依赖和弱势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情形不是只要存在就一定构成乘人之危,还需要满足"显失公平"的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比如,虽然劳动者经济困难,但企业提出的补偿达到了法定标准,协议内容公平,就不构成乘人之危;虽然补偿低于法定标准,但劳动者是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经过协商自愿接受的(比如为了快速解决纠纷,自愿接受较低补偿),也不构成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三者有相似之处(都是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也有明显区别。
区别一:行为方式不同。欺诈是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企业谎称"公司经营困难只能给1万补偿",实际公司盈利很好)。胁迫是一方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比如企业说"不签协议就给你做负面背调,让你找不到工作")。乘人之危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迫使对方接受显失公平的条件(比如企业利用劳动者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提出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区别二:主观状态不同。欺诈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欺骗"——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胁迫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威胁"——一方故意以损害相威胁,目的是让对方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利用"——一方明知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故意利用这种状态,目的是获取不公平利益。三者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和方式不同。
区别三:对方的状态不同。欺诈中,对方是因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以为企业说的是真的)。胁迫中,对方是因为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害怕威胁变成现实)。乘人之危中,对方是因为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而作出意思表示(急需用钱、看不懂协议、没有其他选择)。三者中对方的心理状态不同:欺诈是"被骗",胁迫是"被吓",乘人之危是"被利用弱势"。
区别四:结果要求不同。欺诈和胁迫的构成不需要"显失公平"的结果——只要一方实施了欺诈或胁迫行为,对方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就构成欺诈或胁迫,无论结果是否公平(当然,如果结果公平,受损害方可能不会请求撤销,但行为本身仍然构成欺诈或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构成必须有"显失公平"的结果——如果协议内容是公平的,即使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也不构成乘人之危。这是乘人之危与欺诈、胁迫的重要区别。
区别五:法律后果略有不同。在《民法典》中,欺诈(第148条)、胁迫(第150条)、显失公平(第151条,含乘人之危)都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相同(自始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劳动合同法》中,第26条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列为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也相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第35条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列为离职协议无效的情形,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列为可撤销情形。在劳动争议实务中,乘人之危一般按无效处理,法律后果与欺诈、胁迫相同。
区别六:举证难度不同。欺诈的举证重点是证明企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比如企业的财务报表证明盈利很好,与"经营困难"的说法矛盾)。胁迫的举证重点是证明企业实施了威胁行为(比如录音、微信记录中企业说"不签就做负面背调")。乘人之危的举证重点是证明:(1)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比如家人重病的病历、医疗费单据、劳动者的学历证明、文化程度证明);(2)企业明知这种状态并故意利用(比如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记录中提到"你家人重病需要钱""你文化程度低不懂法"等);(3)协议显失公平(比如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对比);(4)因果关系。相对来说,乘人之危的举证难度较大,因为需要证明劳动者的主观状态和企业的主观故意,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实务中,劳动者主张离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时,可以同时主张多种情形(比如同时主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种,就可以达到撤销协议的目的。建议在咨询律师后,根据证据情况选择最有利的主张。
乘人之危签署的离职协议,法律后果是无效或可撤销。具体来说:
一是协议自始无效。如果离职协议被认定为因乘人之危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或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5条),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视为双方从未签署过该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包括补偿金额、权利放弃、保密义务等)都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协议签署前的状态。
二是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法定权利。协议无效后,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利,包括:(1)如果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或经济补偿(N),具体取决于解除的合法性;(2)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等;(3)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和公积金;(4)要求企业出具离职证明;(5)要求企业赔偿因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比如因为信赖协议有效而支出的费用、错过的其他工作机会等)。
三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协议无效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比如企业已经支付的补偿、劳动者已经办理的工作交接)如何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离职协议中,企业已经支付的补偿,劳动者是否需要返还?实务中,一般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如果协议无效是因为企业的过错(企业乘人之危),劳动者一般不需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补偿(或者只需要返还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可能需要返还部分补偿。但在劳动争议中,因为企业通常是过错方(乘人之危的主体是企业),劳动者一般不需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补偿。
四是可撤销的情形。如果离职协议被认定为因显失公平(含乘人之危)而可撤销(依据《民法典》第151条),受损害方(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协议。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与无效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一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协议继续有效。所以,劳动者在发现协议因乘人之危而显失公平时,要尽快在一年内主张撤销,不要拖。
五是部分无效的情形。如果离职协议中只有部分条款因乘人之危而无效(比如"劳动者自愿放弃所有法定权利"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比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X元""工作交接要求"等)仍然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离职协议同样适用部分无效规则。在实务中,乘人之危通常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因为协议是在乘人之危的状态下签署的,整个协议都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只有个别条款显失公平,其他条款是公平的,可能只撤销个别条款。
主张离职协议因乘人之危而无效或可撤销,关键是证据。以下是证据收集的要点。
证据一:证明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的证据。这是乘人之危的基础证据。包括:(1)经济困难的证据:银行流水(证明账户余额不足、负债)、借条/欠条(证明负债)、贫困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低收入证明、失业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2)健康危机的证据:本人或家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住院证明、残疾证明等;(3)人身自由受限的证据:报警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没收手机的证据等;(4)紧急情况的证据:新公司的offer(证明急需离职证明)、出国签证/机票(证明急需出国)、家庭急事的证明等;(5)缺乏判断能力的证据:学历证明(文化程度低)、智力/精神残疾证明、醉酒证据(比如协议签署时的酒精检测、证人证言)、年龄证明(年老体弱)等。
证据二:证明企业明知并故意利用的证据。这是乘人之危的主观要件证据。包括:(1)与HR或领导的沟通记录(微信、钉钉、邮件、录音等),其中企业提到了劳动者的危困状态(比如"你家人重病需要钱,我们也理解""你这个年龄出去也找不到工作""你文化程度低,打官司也打不赢"等);(2)企业在签署协议前已经知道劳动者危困状态的证据(比如劳动者之前向企业请过病假、申请过困难补助、反映过家庭困难等);(3)企业故意利用的证据(比如企业在劳动者最困难的时候突然提出解约、企业拒绝劳动者的延期请求、企业利用劳动者急需用钱提出"现在签就给钱,不签就走程序"等);(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企业有利用劳动者困难逼签协议的惯常做法)。
证据三:证明协议显失公平的证据。这是乘人之危的结果要件证据。包括:(1)离职协议原件(证明协议内容);(2)法定补偿标准的计算(比如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N,协议补偿远低于N);(3)工资流水(证明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4)劳动合同(证明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标准);(5)协议中劳动者放弃重大权利的条款(比如"放弃所有法定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或诉讼"等);(6)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比如当地类似案件的补偿标准,用于对比证明本案补偿显失公平)。
证据四: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即证明显失公平的结果是因为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危困状态造成的。包括:(1)协议签署的时间与劳动者危困状态发生的时间接近(比如劳动者家人重病住院后一周内签署协议);(2)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表达过困难或异议的证据(比如微信记录中劳动者说"补偿太少了,但我现在急需用钱""我不懂法,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吧"等);(3)企业拒绝劳动者的协商请求或延期请求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增加补偿或延期签署,企业拒绝);(4)协议签署过程的证据(比如签署地点在医院、签署时间很短、没有给劳动者考虑时间等)。
证据五:协议签署过程的证据。包括:(1)签署时间、地点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门禁记录、证人证言);(2)签署过程的录音(如果有);(3)协议文本的提供方(一般是企业提供格式文本);(4)是否给劳动者阅读和考虑时间(比如当场要求签字、没有给副本、没有解释条款);(5)是否有第三人在场(比如同事、律师、家人等,可以作证)。
证据收集注意事项:(1)证据要真实、完整,不要伪造或篡改(伪造证据可能承担法律责任);(2)电子证据(微信、邮件、录音等)要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不要只截图;(3)录音要清晰、完整、能识别说话人,不要剪辑;(4)证据要整理成证据清单,编号、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码;(5)如果有些证据自己无法收集(比如企业的财务数据、监控录像),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调取。
如果离职协议因乘人之危而显失公平,劳动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以下是撤销权行使的要点。
一是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有受损害方(劳动者)可以行使撤销权,企业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协议(因为乘人之危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不是受损害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但撤销权一般只属于受损害方。
二是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劳动者不能单方通知企业撤销协议(虽然《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不能仅凭单方通知)。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认定。
三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依据《民法典》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比如劳动者签协议后一个月咨询律师,才知道协议显失公平,那时效从咨询律师之日起算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从协议签署之日起算五年)。超过一年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协议继续有效。所以,劳动者在发现协议有问题后,要尽快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不要拖。
四是仲裁请求的写法。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可以写:(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或经济补偿X元,具体取决于解除的合法性);(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X元(如有);(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X元(如有);(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X元(如有);(6)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7)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劳动仲裁不收费,此项一般不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基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权利(比如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不要只主张协议无效而不主张具体赔偿。
五是仲裁时效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区别。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是一年(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两者的起算点可能不同: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比如从协议签署之日起算,如果劳动者签署时就知道补偿偏低),撤销权从劳动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比如从劳动者咨询律师知道协议显失公平之日起算)。在实务中,建议劳动者在协议签署后尽快咨询律师,在一年内申请仲裁,避免超过时效或除斥期间。
六是撤销权的放弃。如果劳动者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比如书面表示"我接受协议内容,不再主张权利"),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比如接受了企业的补偿、办理了离职手续、入职新公司后没有主张权利等),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劳动者想主张撤销协议,不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作出放弃权利的表示或行为。
问:我家人重病急需用钱,公司趁这个时候让我签了补偿只有法定标准30%的离职协议,能撤销吗?
答:有可能。这种情况符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典型特征:(1)你处于危困状态(家人重病急需用钱);(2)公司明知这种状态并故意利用(在你最困难的时候提出解约,利用你急需用钱的心理);(3)协议显失公平(补偿只有法定标准的30%,远低于法定标准);(4)因果关系(你因为急需用钱才接受低额补偿)。如果有证据证明以上四点(比如家人的病历和医疗费单据、与公司沟通的微信/录音中公司提到你家人重病、协议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对比等),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然后主张法定补偿。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评估证据和胜诉概率。
问:我文化程度低,看不懂协议内容,HR说"就是个普通离职手续,签了就能拿工资",我签了之后才发现协议里写了"放弃所有法定权利",能撤销吗?
答:有可能,但需要证明企业故意利用你缺乏判断能力。一般的"不懂法"或"文化程度低"不构成"缺乏判断能力",因为每个劳动者都有了解自己权利的义务。但如果企业故意不解释协议内容、用误导性语言描述协议(比如"就是个普通离职手续"实际包含放弃权利条款)、利用你确实看不懂协议内容(比如你是文盲或小学文化,协议是复杂的法律文本),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比如放弃所有法定权利、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可能构成乘人之危(利用缺乏判断能力)或欺诈(故意隐瞒协议重要内容)。需要提供的证据:你的学历证明(证明文化程度低)、协议文本(证明内容复杂且包含放弃权利条款)、与HR的沟通记录(证明HR说"就是个普通离职手续")、证人证言(证明签署时HR没有解释条款)等。建议咨询律师评估证据。
问:协议被撤销后,我已经拿到的补偿需要退还吗?
答:一般不需要,或者只需要退还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在离职协议因企业乘人之危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下,企业是过错方,劳动者是受损害方,劳动者已经收到的补偿一般不需要返还(因为企业的过错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接受补偿是基于对协议的信赖)。但如果补偿金额超过了法定标准(比如协议约定补偿15万,法定标准是10万,协议被撤销后,劳动者可能需要退还超过法定标准的5万),或者劳动者也有过错(比如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危困状态、主动要求低额补偿),可能需要返还部分补偿。在实务中,因为企业通常是过错方,劳动者一般不需要返还已经收到的补偿,或者只需要退还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问:签协议已经超过一年了,还能主张乘人之危撤销吗?
答:一般不能。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如果签协议已经超过一年,且你在签署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协议显失公平(比如补偿明显偏低、协议包含放弃权利条款),撤销权已经消灭,不能再主张撤销。但如果你是在签署后很久才知道撤销事由(比如签署后两年才咨询律师,才知道协议显失公平),且有证据证明你之前确实不知道(比如你一直以为协议是公平的,最近才发现法定补偿标准远高于协议约定),撤销权可能从你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一年,还没有超过。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从协议签署之日起算五年)。另外,即使撤销权消灭,如果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免除法定责任),无效是自始无效的,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可能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评估是否还能主张权利。
乘人之危签署离职协议,是企业利用劳动者弱势地位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固定证据、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关键是证明四个构成要件: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企业明知并故意利用、协议显失公平、因果关系。证据越充分,撤销协议的概率越高。同时要注意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不要拖。企业则要明白,利用劳动者困难逼签不公平协议,看似"高效省钱",一旦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不仅要补足法定补偿,还可能面临赔偿金和声誉损失。合规协商、公平补偿,才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方式。
本文更新时间:2026-09-01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律师代理意见,具体纠纷结合个案证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施行|第1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施行|第15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施行|第15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施行|第15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施行|第157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26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27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