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张在一家制造企业做了两年工艺工程师,因为不同意公司安排的周末无偿加班,被部门主管约谈。主管的话很直接:"你要是不配合,我们就按不胜任处理,离职证明怎么写你自己掂量;背调的时候,新单位问起来,我们可就实话实说了。"
小张心里发怵,怕影响下一份工作,最后签了"个人原因离职"。签完越想越不对劲,回头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可能被"胁迫"了。
这种"用背调拿捏员工"的做法,在用工纠纷里并不少见。问题在于:企业的这种威胁,法律上怎么定性,要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是否离职、以什么方式离职,应当是自主决定的结果。企业以给员工造成不利后果相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决定,就符合胁迫的特征。
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2020施行)第150条】。
威胁"做负面背调""在行业内说你坏话",本质是以损害员工的职业信誉、就业机会为要挟。如果这种要挟让员工基于恐惧心理签了离职协议,这份协议就存在被撤销的基础。
成立胁迫要有客观证据。主管的录音、聊天记录里明确的威胁性表述,都是关键证据。
员工在威胁下签的"个人原因离职"协议,并非当然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
协议被撤销后,相当于回到没有签这份协议的状态,员工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劳动仲裁实践中,有录音或聊天记录佐证背调威胁的,撤销请求得到支持的概率较高。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2020施行)第152条】。
从签完字、威胁行为结束那天起算,超过一年再想撤销,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被威胁签字后拖着不处理,时间一过,再想翻盘就难了。
如果企业逼离行为本身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者依据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46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87条】。
企业"用背调威胁换来的主动离职",法律上未必是"主动"。一旦胁迫被证实、协议被撤销,企业不但省不掉补偿,还可能因为违法解除面临双倍赔偿。
背调本身是企业招录时的合理核查手段。但"以做负面背调相威胁"作为逼员工离职的筹码,就完全变味了。
轻则协议被撤销、要补补偿,重则在劳动争议中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二倍赔偿,还连累企业声誉。
用工管理靠的是制度和合法程序,而不是拿捏员工的软肋。对员工而言,遇到这类威胁,先把证据留好,再依法主张权利,才是最有效的反制。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律师代理意见,具体纠纷结合个案证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