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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原告申请撤诉)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实务要点速览
1.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不准撤诉的情形: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 撤诉的效果:撤诉视为未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一般减半),可另行再诉。
4. 实务要点:申请撤诉应在宣判前提出,书面或口头均可;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如是否损害对方利益、是否规避法律)。
5. 常见误区:误区一:认为"想撤就撤"——错,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误区二:认为"撤诉后不能再起诉"——错,可另行起诉(但时效须注意)。误区三:认为"撤诉不用交诉讼费"——错,一般由原告负担。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2021年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主旨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5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31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撤诉,指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以积极的意思表示,向受诉法院要求撤回已提出之诉,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的行为。[1]《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撤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2)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达撤诉的意思表示。(3)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申请撤诉应在宣判前向受诉法院提出。(5)撤诉必须符合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发生撤诉的法律效果。
撤诉的法律效果如下:(1)诉讼程序终结。撤诉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讼程序终结。人民法院无须再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2)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表明其不要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其实体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并不表明其放弃与之相关的实体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外情形在该条第2款规定,即“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2]的规定不予受理”。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第2款和第41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诉讼程序终结,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准许撤诉,诉讼继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即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审判人员应当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二、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条第2款是关于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规定。起诉和撤诉都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起诉和撤诉是否发生原告希望的法律后果,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原告应当依法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且接受法院的审判结果。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告已经提出撤诉请求,表明其不想再继续进行诉讼的心理愿望,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其撤诉的情况下,原告往往会消极对待人民法院其后的审判活动,对此,本条明确规定,原告在继续进行的审判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适用
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但是,诉讼并非原告一方的事情,而是需要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活动。一旦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开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开始应诉,部分案件中第三人亦参与诉讼,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在诉讼中启动了鉴定程序,如果允许原告随意撤回起诉,其后又任意再次起诉,将导致被告和第三人诉累增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成本无谓增加,权威性亦受到影响,因此,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何种情况下准许撤诉,何种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本条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的,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首先要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其次要审查申请撤诉是否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是否出于原告自愿,是否存在被胁迫等情况,最后要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许撤诉的情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自愿,符合诚信原则,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法律不允许撤诉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对于原告的撤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并及时告知原告。
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目前收集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基于相互谅解等原因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因而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或者可以不予准许),例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了相应规定。第27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3]规定的情形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起诉后能撤诉吗?
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问: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答:能。撤诉视为未起诉,可另行起诉,但需注意诉讼时效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问:申请撤诉法院一定会同意吗?
答:不一定。法院审查后认为撤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或规避法律的,可裁定不准许撤诉。
问:法院不准撤诉又不出庭怎么办?
答: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篇法条核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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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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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2021年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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