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罪犯可以减刑,基本依据仍是刑法第78条、法释〔2016〕23号。但对贪污贿赂罪犯,法释〔2019〕6号(《减刑、假释补充规定》)明显从严:拒不认罪悔罪、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贪污贿赂罪犯一般不得假释。 所以“能减刑”是肯定的,但职务犯罪(尤其贪贿)的减刑幅度、起始、间隔都比普通罪犯更紧。本文详解最新规定。

一、职务犯罪能减刑最新规定:基本盘
二、贪贿罪犯的“从严”清单
三、不是“一律不让减”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减刑实操提示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减刑的一般规定没变: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
具体幅度、起始、间隔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细化,对所有罪犯一体适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法释〔2016〕23号;
法释〔2019〕6号。
】
2019年《补充规定》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犯:一是执行期间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试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二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贪污贿赂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或假释时受到更严限制;
三是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格外慎重,部分情形一般不得假释。
从严不等于禁止。
只要真心悔改、积极退赃、符合条件,贪污贿赂罪犯照样可以依法减刑,只是标准更高、幅度更窄、程序更严。
网上传的“职务犯罪不让减刑”是误解,源于把“从严”误读成“禁止”。
精确表述是:职务犯罪可减,但比普通罪犯难。
罪犯王某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余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家人代其退缴全部受贿款。
执行机关以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为由,依法提请减刑。
法院经审理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体现:职务犯罪并非“不能减”,积极退赃、立功仍可获减,但因属贪贿罪犯,裁定幅度从严掌握(仅减七个月,低于普通罪犯同类情节)。
对职务犯罪罪犯而言,争取减刑的关键是: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退赃、缴罚金)、遵守监规、争取立功。
特别是贪贿罪犯,不退赃几乎等于“堵死”减刑通道。
家属应配合退缴,切勿听信“花钱捞人”骗局,而应通过合法途径履行财产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本身适用于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要点:对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对贪污贿赂罪犯的减刑、假释依法从严掌握。
可见“能减”但“从严”,并非一律禁止。
职务犯罪可减刑(刑法78条、法释2016 23号);
贪贿罪犯依2019补充规定从严(不退赃一般不减、十年以上无期假释受限),但非一律禁止,退赃立功仍可获减。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七十八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020修正 | 第7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