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调查)主体主要是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赋予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仍由公安机关侦查;监委与公安、检察按管辖分工协作。本文厘清侦查管辖分工。

一、职务犯罪侦查:监委是主力
二、公安、检察院还管哪些
三、监委调查 vs 公安侦查的区别
四、参考案例(脱敏)(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当事人权利提示
六、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原先由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检方可对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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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第27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163条)、挪用资金(第272条)等——这些主体不是公职人员,不归监委。
此外,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侵权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刑诉法第19条)。
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不是监委一家独揽。
监委调查适用监察法,可采留置(第24、48条)等措施,对象是公职人员;
公安侦查适用刑诉法,可拘留、逮捕,对象是所有公民。
二者分工明确,遇有管辖交叉通过衔接机制处理。
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只能提供咨询),公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会见,权利保障节点不同。
某县农业农村局站长何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惠农补贴发放中虚报冒领专项资金130万元。
该县监委依法对何某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查清事实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典型体现:公职人员贪占公款,由监委调查、检法追诉。
若何某是私企人员侵吞公司款,则由公安经侦管。
被监委调查人员,有权申请变更留置措施、获得饮食休息医疗保障;
被公安刑拘人员,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取保。
无论哪条线,都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家属在配合调查的同时,可通过正规律师了解权利边界,切勿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妨碍调查行为,那会另生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施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以监委为主力,检、公各管一块,分工衔接。
职务犯罪侦查主力是监委(监察法11条);
非国工职务侵占/受贿等仍归公安;
检方可查司法人员渎职侵权。
分工衔接明确,权利保障节点不同。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2024修正 | 第十一条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十九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018修正 | 第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