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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确定方式与权利义务的实务指引)

2026-08-16 21:21 admin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6‑338条 含义:被告单位本身是组织,无法亲自出庭;诉讼代表人代表被告单位(公司)参加刑事诉讼,行使单位被告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不是个人被告人,不等于直接责任人员。
 

职务犯罪罚金数额如何确定?三档阶梯式递增,最高可达犯罪数额二倍

一、人选确定顺序(严格顺位)

  1. 第一顺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 默认由他们担任。 ❗例外:如果该人被指控为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被羁押、重病、下落不明等客观不能出庭,则不能做诉讼代表人,往下顺位。

  2. 第二顺位: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 排除人员: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情负有作证义务的人,不能担任。

  3. 第三顺位(外援):单位内部无人可选时,可以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

禁止冲突: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也不能兼任涉案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角色冲突,法律禁止。

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重点考点)

开庭必须通知诉讼代表人出庭:

  1. 如果是第一顺位(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主要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
    •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到庭;
    •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 如果是第二、三顺位(其他职工、外部律师):
    • 拒不出庭,不能拘传,直接要求检察院另行更换诉讼代表人。

小结:只有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主要负责人当诉讼代表人才可以拘传;其他人拒庭只能换人,不能拘传。

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与地位

  1. 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单位可以另外聘请辩护人,和诉讼代表人分开)。
  2. 法庭席位:审判台左侧,和辩护人席并列。
  3. 身份:代表单位意志,不是代表个人;诉讼代表人本人不承担本案刑事责任(除非他同时被列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

四、实务特殊情形

1、单位已经被吊销、注销、撤销怎么办?

  • 单位主体消灭:不再追究单位罚金责任;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件继续审理判决。
  • 单位只是改名、合并,主体还存在,仍然要确定诉讼代表人继续审理。

2、谁来确定诉讼代表人?

  • 优先被告单位自己委托;单位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只审查身份是否合法,不直接指定。

五、易混淆区分

项目 诉讼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然人被告人) 辩护人
代表谁 代表被告单位(公司) 本人,个人被追责 为单位/个人提供辩护法律服务
是否会判刑 本身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会定罪判刑 不承担刑事责任
能否拘传 仅第一顺位可拘传 可以拘传、逮捕 不能拘传
身份来源 单位委托/检察院确定 被刑事指控的涉案个人 律师,受委托辩护

典型坑点: ① 法定代表人被作为直接责任人起诉,就不能再做本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必须另找人; ② 诉讼代表人≠辩护人,一个人不能身兼二职; ③ 普通员工当诉讼代表人不来开庭,不能拘传,只能换人。

 

标签: 单位犯罪 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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