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有单位犯罪吗(刑法未规定单位可构成诈骗罪)
这是个高频且易错的问题。结论先说: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摘要】单位犯罪案件的起诉书和个人案件不同:必须列明“被告单位”及“诉讼代表人”。本文讲清起诉书的特殊结构与要点。

一、起诉书的多重主体
二、必须列明诉讼代表人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实务提示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单位犯罪起诉书合规要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单位犯罪起诉书通常并列列明: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与被告人(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是被追诉对象。
对个人只起诉、不诉单位的,法院可建议追加起诉单位(刑诉法解释第340条)。
刑诉法解释第335条要求,起诉书应列明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缺少的,法院通知补送。
诉讼代表人是单位在诉讼中的“代言人”,享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某单位行贿案起诉书列明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总经理),并载明诉讼代表人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庭审围绕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展开举证。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被告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诉讼代表人,否则可能影响对单位的审理进程。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辩护人。
单位被吊销、注销的,依法继续审理直接责任人员(第3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针对单位犯罪起诉书,企业应把刑事合规嵌入日常经营:定期排查行贿、受贿、偷逃税款、破坏资源环境等高频单位犯罪风险点,开展员工与高管法律培训,建立举报与问责通道。
合规不是“出事后再补救”,而是“事前不留隐患”。当业务模式触及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边界时,宁可放弃短期利益,也要守住刑事红线。
问:怎么判断一笔行为算不算单位犯罪?
关键看两点: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经单位决策程序或负责人授权),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只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钱款被个人私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法释〔1999〕14号第二、三条)。
问:单位犯罪是不是一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不是。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但也有“单罚制”例外,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罚金。刑法第三十一条有明文。
问: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会留案底吗?
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政审。单位被判罚金,影响的是单位财产与信用。
单位犯罪起诉书须并列被告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并载明诉讼代表人。缺代表人法院可要求补送。
诉讼代表人是单位“代言人”,享被告人权利、不得兼任辩护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旨在帮助公众理解法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均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引用法条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