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输入补偿总额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即可测算。
输入一次性补偿金总额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元),按财税〔2018〕164号测算应纳个税:
一次性补偿金(元):
当地上年社平工资(元/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需核对官方原文】
经济补偿金本身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封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Q:哪些收入算"一次性补偿收入"?
A: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不包括正常发放的工资薪金。
Q:超过3倍的部分怎么计税?
A:超过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3%-45%)计算,不与当年其他收入合并累进。
Q: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N也要交税吗?
A: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支付的赔偿金同样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适用同一免税与计税规则。
| 序号 | 法律名称 | 版本 | 条款号 |
|---|---|---|---|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第五条【⚠️需核对官方原文】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修正 | 第四十七条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2018年修正 |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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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时间: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