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
“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
“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
这里应说明的是,原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实践中,有的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是指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还是指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清楚。
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予以明确,表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也包括财产或者支出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情况。
“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待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司法解释。
本条所规定的“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
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第二款是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境外存款,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
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一种严重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