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刑法第279条条文释义
一、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
罪名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行为。
3.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不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公文”,是指武装部队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或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活动中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公函、通告、命令等公务文件。
“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
“印章”,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各种公务性文件、公函、命令、通告等文件中能够代表部队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该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实践中,这一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联系,成为犯罪分子进行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刑。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共涉及五种犯罪行为,三类犯罪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分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两个选择性罪名。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有该款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的,如果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内的多种犯罪行为,如既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又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按一罪处理;涉及不同罪名的,如既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又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二、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的专用服装。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任何非法生产、买卖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必须予以惩处。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
“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
3.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4.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第三款是关于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包括军车号牌、军衔标志、军徽、臂章以及特种部队或者某些部队执行特别任务时专用的特别标志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破坏了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干扰了部队正常的军事训练,败坏军队的形象,危害国防利益,必须严惩。
构成本款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出于主观的故意。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
应当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既包括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真的专用标志,也包括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等假的专用标志。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达到上述(1)、(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一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第四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第三款规定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的主体。
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构成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