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
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危害程度更大,因此本条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引诱、教唆或者欺骗而吸食毒品,并且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的危害,给他们正常学习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其成长成才,这在将来也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本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