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天津地方法规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2025-04-27 14:06 admin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10-11
施行日期:2018-10-1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津高法(2018)183号

为妥善审理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促进天津自贸区平行贸易规范发展,服务保障天津的现代化建设,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定义及举证责任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我国商标权利人同意,从境外进口、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本指引所规范的平行进口是指平行进口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主体,且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即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到境外市场的合法商品,也称“真品”。
 
(二)举证责任
 
被告应举证证明进口商品为经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主体投放市场的商品,但原告对进口商品为真品予以认可或者未提异议的除外。被告还应就进口商品履行了合法的入境手续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理原则和思路
 
(一)以商标权利穷竭为原则
 
商标法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权人作为商标所标识商品的主体身份及其商誉,进而维护健康的市场商业秩序。
 
商标权利穷竭规则是指商品经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被视为用尽。商标权利人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商业回报,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其无权禁止他人对该商品再行销售。
 
(二)以依法平衡保护为目的
 
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维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为原则,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个案的具体事实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评判,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
 
三、侵权判定标准
 
(一)以“实质性差异”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在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平行进口是否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具体审查进口商品在投入市场时的实际状况与相关标识等信息的标注情况,相关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是否有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是否使商标的商誉受到损害,判断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原告对存在“实质性差异”负有举证责任。
 
(二)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指进口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其商品信息、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原有状态被改变,使消费者无法获知进口商品的真实来源,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意愿或者对商标权益造成其他损害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三)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权利人销售的商品在品质、包装、质量控制等方面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该进口商品的状况未被改变、相关标识等信息的标注准确清楚,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依法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
 
(一)定义
 
所售平行进口商品为合法取得的真品,并且为了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来源而善意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二)判断标准及考量因素
 
认定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当结合商标知名度、商品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交易习惯以及被诉侵权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包括店铺所在地域或者所在行业的经营习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使用目的的正当性,即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应基于销售的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向公众传递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的客观事实,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商标及商标权人的商誉。
 
2.使用需求的必要性,即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相关信息而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以便于消费者了解和找寻其所欲购买的品牌商品,否则将不能说明特定的商品来源。
 
3.使用限度的适当性,即使用他人的商标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以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目的为限,不得造成对商标权益的损害。
 
4.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即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不会形成对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经营、专卖专营等关联关系的误认。
 
五、附则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与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标签: 商标 案件 进口 侵权纠纷
上一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下一篇: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地方法规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天津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最新资讯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