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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

2025-04-27 10:51 admin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27
施行日期:2022-06-27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

津高法(2022)1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暨司法救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决定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国家赔偿委赔案件集中管辖,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法院辖区内所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委赔案件。
 
二、赔偿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相应法院立案庭应当向其释明我市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可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
 
赔偿请求人坚持向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相应法院立案庭应当收取其申请材料,并于三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市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委赔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委赔案件以本院案号立案。
 
四、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委赔案件的卷宗由该院负责归档。
 
五、试行工作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标签: 委赔案件 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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