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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27条(受托人转移利益)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2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民法典第92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2. 转移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可以归自己所有——错,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误区二:受托人可以不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错,应当转交;误区三:受托人转移利益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92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927条条文演变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404条规定相同,即“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民法典第927条条文解读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因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不论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的财产,权利人都是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该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适用指引
实践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权益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有形的金钱、物品等,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因此,在适用本条时,要对“财产”作广义解释,即一切能够带来利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有价票证等。但也要注意边界,本条强调的积极利益,对于受托人所受损失,并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应适用本法第930条的规定。取得财产性权利的,由于很多权利需要登记明确归属,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中取得了权利并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受托人需办理变更手续使委托人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具体转移或者交付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可由当事人约定为之。
另外,本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受托人,也适用于转委托的次受托人。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Q:本条关于“转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可以归自己所有——错,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误区二:受托人可以不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错,应当转交;误区三:受托人转移利益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