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以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简而言之,技术咨询就是有问有答,委托人提出特定技术问题,受托人提供专业意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充分配合,才能到达技术咨询的目的和效果。委托人作为服务的提出方和咨询工作成果的接收方,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此为委托人进行咨询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将来技术咨询报告实施风险责任分担的主要依据,因此,委托人必须严格履行。在订立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首先委托人需要阐明咨询的问题。所谓阐明咨询的问题,是指作为技术咨询需求方的委托人要明确,需要受托人进行可行性论证,还是专题技术调查,抑或是技术预测等。进一步而言,如果是可行性论证,是针对何种问题,对于受托人有何种具体要求,要求达到何种标准等。总之,其目的是要使受托人充分知晓其要从事的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以便受托人有针对性地解答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委托人需要咨询的问题是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合同标的,其不仅涉及受托人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也影响报酬的确定,因为咨询服务报酬的确定与受托人的工作量密切相关,而咨询问题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服务方的工作量。
委托人阐明咨询的问题后,还需要全面、完整地向受托人披露咨询问题所涉及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受托人需要依赖于这些技术背景材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和论证,来解答委托人咨询的问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决定了受托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咨询意见的全面性、准确性)。委托人需要对这些材料和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资料存在缺陷,导致受托人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错误的,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商业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信息不全、数据欠缺,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交,委托人应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和资料。如果合同有约定,委托人还应为受托人进行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便利。
由于每个特定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如何阐明咨询的问题、如何提供技术材料和资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例如提供的方式、提供的期限、提供的范围和内容等,需要在合同中予以细化,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供。
(二)委托人应该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
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应该及时进行接收和验收,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工作成果系受托人完成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在受托人完成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委托人要及时组织评价鉴定和验收。通常情况下,工作成果的提交与报酬的支付密切相关,受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到全部报酬。如果委托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会影响到受托人报酬的收取。因此,合同中对于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的安排更多的是要求委托人限期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逾期视同委托人接收并验收合格,委托人应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报酬的支付是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通常涉及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额可以约定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受托人工作成果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关于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次数、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在实践中咨询收费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计时收费法,即按工作天数或小时数计算咨询费用;
(2)工资加一定比例的计算收费,常用于咨询服务的范围不太明确时;
(3)总开支加固定费,总开支指实际支出和咨询酬金,固定费指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收益及有关津贴费用;
(4)投资总额百分率,适用于工程咨询项目,前提是该工程的总投资额已确定,对工程咨询项目的某些可行性论证,亦可适用之;
(5)限额性收费,适用于中型或大中型项目,业务量及工作量不十分确定情况下,确定咨询费上下限,实际费用在此范围内确定;
(6)承包性计算,即在项目开始之前由咨询公司提出固定的报酬数额;
(7)一次性收费,适用于下列小项目:一次性上机、调机、预先经过准备的专题专人答询等;
(8)聘期定金,当聘请某个专家担任咨询顾问时,可付给定期咨询聘金,聘金数额依业务范围而定,让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商业实践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还会约定委托人的其他义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己订立的“法律”,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应该予以履行,例如,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其提供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的,未经受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公开发表、向第三人提供咨询报告和意见等。但是,如果受托人未提出保密要求的,委托人能否公开发表或向第三人提供,法律没有规定。
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72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当事人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在不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双方都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的权利。
《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3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指引
本条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的规定既有对商业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技术咨询合同争议时确定委托人义务的原则。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人的责任进行确定和评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则本条与第880条可以作为划分合同双方责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咨询合同中,遇到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法第510条和第5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一、对于合同价款和报酬支付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根据《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14条的规定,对技术咨询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于技术咨询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按照上述原则,在确定报酬时,除了考量受托人的工作量外,还应考虑受托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同时还应考察咨询意见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不能单纯看工作量。由于技术咨询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受托人的技术水平、技术经验和知识广度,水平高的技术人员无需耗费较多的工作量即可给出中肯精准的意见并带来较好的技术效果,水平低的人员即使耗费了很多的时间给出的意见也许技术效果不佳,因此需要分析工作成果的技术含量和对委托人的经济效益。
二、对于委托人提交材料存在缺陷的处理
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委托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技术项目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在商业实践中,会发生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甚至错误等缺陷,此时如何确定双方的义务和划分责任?根据《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32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上述原则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采取积极主动和及时配合的态度,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均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存在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如果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同认可委托人提交的资料符合约定条件。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没有按期提交工作成果,不得再以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有缺陷为由进行抗辩,受托人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接到受托人补正资料的通知后,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补正,委托人不补正或者未按约定期限补正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或者按期提交工作成果的,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