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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6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6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民法典第86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2. 被许可人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 常见误区:误区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错,不得许可;误区二:被许可人无需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误区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6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867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本条基本沿用了原《合同法》中的上述规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修改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民法典第867条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和有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是按照约定实施专利,即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
二是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即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如果被许可人需要将该项专利技术交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则必须经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同意,未经许可人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即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等支付实施专利的使用费。四是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法律义务。
适用指引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关于被许可人的义务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在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既是许可人又是被许可人,因此双方的义务依照本法本条和第868条执行。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的协议。
第二,被许可人根据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当事人对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Q:本条关于“被许可人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错,不得许可;误区二:被许可人无需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误区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