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涉及多个环节,例如运输、搬运装卸等,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需要,直接关系货物的安全运输。妥善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本法第828条作了专门规定。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包装
本条所指的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即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而进行的包装。运输包装与货物作为产品的包装是不同的。产品包装除了为产品安全(包括运输安全)的目的以外,还有其商业目的。而运输包装主要考虑安全问题。有些产品包装本身就符合运输包装的要求,故产品包装与运输包装是相同的。有些产品包装并不能满足运输安全的要求,需要另行进行运输包装。托运人对货物运输包装负责,不仅只是对包装的形式负责,还应包括包装的材料和包装方法。比如,同样是箱型包装形式,但采用纸质箱与采用木质箱的包装效果完全不同。有的运输包装,不仅是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问题,还涉及包装方法,只有采用适当的包装方法,才能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比如,是整体包装还是分散包装,是原样包装还是将货物进行必要的处理以后再包装(如液化、气化或者固化等)等,需要根据运输的具体情况决定。因此,托运人只有在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三个方面都满足了运输安全的要求,符合了运输合同的规定,才能视为完全履行运输包装的义务。此外,对于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提供足量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提供足够的备用包装也是托运人运输包装义务的内容。
(二)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运输合同对运输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第619条关于“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规定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依次如下:第一,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次采取下列方式确定:首先,签订补充协议。即当事人就包装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以此确定的包装方式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其次,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能就包装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产生了对合同的解释问题。《民法典》为此提供了具体的解释规则,即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按照合同上下文的关系来确定包装方式,或根据某一交易的习惯、惯例来确定包装方式。第二,依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就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所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主要是指按照某种运输工具运输某种货物的惯常方式包装。第三,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三)如何理解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如果托运人不按上述方式进行包装的,视为托运人违反该义务,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请求托运人按要求重新包装。如果在起运点装货时,就发现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加固包装。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包装进行加固或者重新包装。托运人拒绝加固或重新包装或者无法进行加固或重新包装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发现的,承运人可以通知托运人处理或者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如果不宜再继续运输的,承运人可以中止运输。因货物包装不良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货物包装不良造成运输工具、其他货物损害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一、本条规定并不能当然得出承运人负有检查货物包装是否适于运输的义务
从承运人对运输所负合理谨慎义务看,承运人对货物外部包装一般应当有基本了解,查看货物包装是否适于特定运输,但对于货物内部包装,特别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必具有部分或者全部检查的条件或者机会。有些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包装不足而发生货损主要是内包装不当(如玻璃制品内包装间隔与衬垫不足、托运人装载集装箱内机械设备绑扎与衬垫不当等),承运人一般并无在接收和装载货物过程中逐一检查的条件或者机会,因而对该类货损不负责任。
二、承运人因约定负包装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货物由托运人自行包装的,因包装本身原因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应当自行负责,这也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是若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者参与货物包装,事后货物因包装不合格而发生损失的,承运人则应当对此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