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

民法典第759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3-05 11:58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759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75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第75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根据当事人约定象征性对价推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民法典第759条条文演变


本条系新增条文。原《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约定属于“对租赁物的归属约定不明确”,依照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出租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承租人留购价款仅为象征性价款如1元,此时双方真实的意思是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即归属承租人,如果严格依照原《合同法》规定认定该种情形属于“约定不明”所有权归出租人则违反了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真实意思。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对双方约定象征性留购价款情况下租赁物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759条条文解读


在传统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金债权的实现完全不会动摇出租人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的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发挥担保功能的所有权,出租人更关心的是其全部租金债权的实现。因此,在实务中,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都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象征性的留购款即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象征性对价的做法根源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这样的约定也反映出租人对获得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不感兴趣,而是希望将其转让给承租人。故而本条规定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则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关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7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75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关于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760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类似之处在于二者都包括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内容。但就租金而言,融资租赁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而传统租赁的租金是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对价。实质上,融资租赁的合同履行过程就是租赁物的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对流的过程。[1]在合同履行期伊始,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以货币换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即实物价值,继而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免于一次性支付购买款项,获得期限利益,即租赁物的货币价值;在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按约定定期支付租金,其中包含租赁物的货币价值,故而出租人逐渐回收租赁物的货币价值,在此过程中,承租人拥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即获得了租赁物的实物价值;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出租人回收了约定的所有租金,其总额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承租人则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租赁物全部的实物价值。

由于存在实物价值和货币价值双向流动的过程,无论融资租赁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可能同时占有租赁物的全部货币价值与实物价值。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传统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相比也存在鲜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所有权产生的目的不同,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传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为出租人的既有之物,其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不以出租给特定承租人为目的,甚至在获得所有权之时根本没有出租目的;(2)所有权产生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及其出卖人一般都由承租人指定,而传统租赁所有权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不受第三人的限制;(3)所有权的功能不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主要功能是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出租人甚至自始至终都不占有租赁物,一般在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由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传统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最全面支配权,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让渡了占有、使用等权能,但出租人对租赁物仍具有最终的支配权;(4)有权风险负担不同,学理通说认为,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中由承租人承担,而传统租赁中由出租人承担;(5)权利行使的状态不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主要处于一种消极状态,即仅在承租人处于严重违约或者破产的情形下,其所有权才能真正行使,[2]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转让租赁物,传统租赁出租人可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出卖、拍卖房屋,处分权能更加积极。正是由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的上述特征,有学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虽然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几乎放弃了所有权所具有的一切功能,使之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说仅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3]

这样一种仅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在其担保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时,是否还当然存在?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反映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出租人是否当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民法典》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可见,融资租赁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主要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不必然归属于出租人,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仍然优先由当事人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填补方式均失灵时才判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二)对价制度

“consideration”一词最早于1504年出现于土地用益法(Law?of?Uses?of?Land)领域的“白金汉郡公爵案”(The?Duke?of?Buckingham#apos;s?Case)。[4]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就公爵作出的承诺是否具有交易或对价(bargain?or?consideration)展开辩论,并将之作为公爵可撤销其承诺与否的依据,为后世土地用益法中的衡平对价原则和一般对价原则开启了先河。英美普通法院在15世纪到16世纪发展的违诺赔偿之诉中,确立了对价原则,对价也成为一个统一而成熟的技术性标准词语。[5]《元照英美法词典》给出的对价定义是:“合同成立的诱因;致使缔约方缔结合同的原因、动机、代价或强迫性的影响力;一方当事人获得的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义务。这是有效合同存在并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且必须的要素。”

英美各国法律认为:“没有对价的承诺只是一件礼物,而为对价所作出的许诺则构成一项合同。”[6]英国学者Treitel认为:“对价只是当事人愿意受约束意图的证据,并且书面也完全可以起到此种同样的证据作用。”[7]美国学者Randy?Barnett等人认为:“对价是像盖印一样的形式,用以确定受约束的意图。”[8]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对价之意义,系指合乎法律规定的交换要素,其重点在于:(1)受允诺人承诺或履行了其在法律上原无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即受允诺人受到损害;(2)允诺人以其允诺交换磋商(bargain?for)受诺人之作为或不作为。可见,对价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证据功能,即对价存在与否可以供法院判断双方当事人是有意愿缔结一项有约束力的契约,还是只约定了无强制履行力的恩惠;第二,对合同双方的警示作用,因为受允诺人承诺或履行了非法定义务的对价,使受允诺人和允诺人都可以谨慎为之或接受,起到履约的警示作用;第三,政策功能,对经深思熟虑而为之的交易行为,法律不干涉,以确保交易之确定性。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租赁物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如1元钱,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十分常见,其根源就在于上述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虽然该对价履行的时间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是一种待支付的对价,在合同订立时尚未履行,但并不影响该约定的约束力,或言之,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也就是说,在约定象征性留购价款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了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
 

适用指引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注意本条与《民法典》第757条、第758条等条文的协调适用。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以,如果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当事人不能再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而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57条之规定。

此外,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可以适用第758条第1款的规定。在适用该款规定时,即使承租人须支付的留购款是象征性的,也应计入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例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9]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残值1元后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广盛通公司欠付的全部租金为115500元,涉案车辆被收回时的价值为345300元,扣除广盛通公司欠付的租金及合同约定的残值1元后的剩余费用为229799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吉运集团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广盛通公司。

第二,如果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可以选择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或选择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的,不能视为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实践中,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选择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这类约定实际上是将是否要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使选择权的时间点为租赁期间届满之时,换言之,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无权行使选择权,也无法确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如双方就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发生纠纷,须适用《民法典》第757条之规定来确定。
 

标签: 民法典 租赁物
上一篇:民法典第758条(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下一篇:民法典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民商法相关文章:

  • 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8条(第三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

    时间:2024-03-07阅读:161标签: 民法典 第三人

  • 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96标签: 民法典 恶意得利人

  • 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时间:2024-03-07阅读:275标签: 民法典 善意得利人

  • 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5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时间:2024-03-07阅读:292标签: 民法典 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4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4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

    时间:2024-03-07阅读:128标签: 民法典 受益人 法律效果

  • 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3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3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

    时间:2024-03-07阅读:77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2条(管理人通知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2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43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

    时间:2024-03-07阅读:141标签: 管理人 民法典

  • 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80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80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

    时间:2024-03-07阅读:189标签: 法律适用 民法典 受益人

  • 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979条(无因管理定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97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

    时间:2024-03-07阅读:237标签: 民法典 无因管理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最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 网购退货最新法律规定-网络购买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最新资讯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