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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5条(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3-04 09:17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655条(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655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55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及其损失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655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183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是明确了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由于供用电合同适用广、影响大,建议把《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展现出来,故立法机构结合《电力法》第24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和第34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的规定,增加了用电人的“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
 

民法典第655条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对供电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用电人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

电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它有别于其他标的物,是一种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商品,但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依赖于电力网络联结,相互影响,并且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是否安全、合理地使用电力,都将关系到电力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用户的用电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任何一种违章、违约用电行为,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用电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

1.用电人的法定义务

国家有关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的规定都直接构成对用电人的义务。如《电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这项法定义务并不能为合同约定所排除,这是由供电行为的社会公益属性决定,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治的干预。

此项法定义务具体而言:一是安全用电义务。《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安全用电不仅关系到用电人和供电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安全用电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二是节约用电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9条第2款:“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节约用电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重要体现。三是计划用电义务。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用电秩序等方面,如《电力法》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等。

2.约定义务

供用电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供用电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电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等,及时供电、合格供电,前面已有阐述,毋庸多言。用电方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用电构成其约定义务,通常包括用电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时间、用电方式、用电类别和用电指标等约定用电,也包括用电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电人对于供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等责任。

(二)用电人的赔偿责任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用电,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电力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41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有的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然本条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确定用电人的赔偿责任。

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一是用电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用电行为,即用电人承担本条赔偿责任,首先要有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用电行为。

二是供电人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即存在损害后果。供电人没有损失,其不能依据本条主张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在供电人没有损失的情况下,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的行为,可能承担其他责任如违约责任,但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是用电人违法违约的用电行为与供电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用电人虽存在违规用电行为,但供电人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则用电人无需对供电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一、关于用电人未按照约定用电的民事责任竞合
 
用电人未按照约定用电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责任的竞合。《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供电人与用电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用电人未按照约定用电,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违约行为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则构成用电人的民事责任竞合,供电人有权选择请求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用电人发生违约行为,没有造成供电人损失,则不发生责任的竞合,供电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用电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电的责任形态竞合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规定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电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免除用电人的民事责任。行政部门依法对用电人的违规用电行为进行处罚后,供电人仍可依据本条向用电人主XXX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在用电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支付罚款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用电人的财产应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则适用应遵循两个条件:一是用电人的民事责任合法有效;二是用电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标签: 民法典 安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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