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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62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民法典第626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
2. 支付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3. 约定不明: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4. 常见误区:误区一:收货后可以暂不支付价款——错,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误区二:价款数额约定不明就不用付款——错,依法适用合同补充规则确定;误区三:支付方式由出卖人单方决定——错,应当按照约定,约定不明依法确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62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626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民法典第626条条文解读
(一)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含义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价款则是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代价条件。这在各国和地区法律规定上都是一致的。本条及第627条、第628条分别对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地点及时间作出了规定。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而支付方式,是指买受人完成履行价款支付义务的具体方法,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密切关系。支付方式不符合约定的,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主要有付现(通常指买方需要在卖方交货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交货付款(通常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付款)、交单付款(通常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合格的提取货物凭证时付款)三种方式,细分还有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现金、转账、信用证、票据等方式。基于价金支付方式的重要性,现实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二)未约定支付价款时的处理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买方以传真方式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器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没有提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传真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器装运给买方。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对买卖双方来说就失去了一次交易的机会,扩展到整个市场交易行为,无疑阻碍了商品流转,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所以,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成立,然后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怎么办?国外法律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德国法律规定,如果未约定价款则依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为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格。英美等国的法律也规定应当按照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则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本条借鉴了该公约的规定,即本法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则合理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三)未约定支付方式时的处理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但是通常不会发生纠纷,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者交易惯例可以解决这类纠纷。如果补充协议或者交易惯例解决不了,则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以便维护交易的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7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必须一次全部提示交付,且只有卖方作此种提示交付,买方才有义务支付价款。但是,如果客观情况使卖方有权分批交货或使买方有权分批提货,则在价款可按比例分开计算时,卖方可以要求在每次交货后取得相应价款。显然,它是以一次全部支付价款为原则的,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分批交货、分期付款。这与本法第511条第5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的内涵相一致,也与本法第628条的规定相协调。
适用指引
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的情形,对于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价款如何确定,《民法典》第629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款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括本条规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本法第627条规定的支付地点、第628条规定的支付时间。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
Q:本条关于“支付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Q:本条关于“约定不明”的规定是什么?
A: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收货后可以暂不支付价款——错,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误区二:价款数额约定不明就不用付款——错,依法适用合同补充规则确定;误区三:支付方式由出卖人单方决定——错,应当按照约定,约定不明依法确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