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来源于原《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删除了“双方”二字,其他内容保持一致。
本条第2款吸收了原《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的规定,原《民法通则》第131条、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原《合同法解释(二)》第30条均对此也有规定。本条增设了与有过失的规定,弥补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计算中的规则缺失。
(一)双方违约
从违约人的角度看,违约可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单方违约的,单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各自的义务,有两个违约行为,并相互造成了损害,双方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违约一般发生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各自应负的合同义务,即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是,此处的“都违反合同义务”,不仅包括约定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即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我们认为,《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第558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也应包括在“都违反合同义务”内涵之中。[1]
需要说明的是,双务合同具有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偿合同、合同义务之间有牵连性关系等特征。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对价性,合同当事人可以享有履行抗辩权,不需要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有些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不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因此,双方违反这些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是可能的,并且不成立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应当属于双方违约,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但如一方的违约明显大于另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
(二)与有过失
与有过失,又称过失相抵、混合过错,指的是合同中作为受损失方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一般应扣减受损失方过错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关于与有过失的理论依据,存在以下观点:
(1)损失分担说。该说认为,与有过失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将损失在受损失方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尽管加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损失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因此基于受损失方的过错,对损失在加害人和受损失方之间进行分配,即受损失方必须分担部分损失。
(2)惩罚不当行为说。该说认为,受损失方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本身表现为一种不当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应当由受损失方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适用与有过失规则,来减轻或免除行为的责任,应体现对受损失方不当行为的惩罚,从而有利于督促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3)损害控制说。该说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权益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对自己权益尽到注意义务,就能有效避免损害的发生。通过与有过失规则,对本身具有过错的受损失方减少或者不予赔偿,就能有效地督促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从而避免损害的发生。
(4)保护加害人说。该说认为,与有过失的法理基础在于从受损失方具有过错的角度保护加害人。因为受损失方具有过错,加害人之非难可能性被降低,或者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降低,或者加害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仅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的责任被减轻。
(5)危险领域说。该说认为,被害人负有一定的损害责任,乃是基于危险领域的学说,即对于一定的不利益,这种损害的风险应属于谁的影响或活动领域,就由谁负责危险分配的原理。对于自己权利领域内的特别危险,应当由自己来承担。
(6)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说。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若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自不应使赔偿义务人负赔偿全部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基于自己之过失所引发的损害转嫁于赔偿义务人负担。
我们认为,在我国民事立法明确区分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背景下,认可公平原则是与有过失规则的正当性依据,更具信服力。
根据本条的规定,与有过失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受损失方因对方违约受有损害。过失相抵要求受损失方必须因对方当事人违约受有损害。此处的损害是指受损失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害,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后并未造成直接损害,而只是由于受损失方的过错导致损失,则不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
(2)双方均有过错。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损失方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只不过在考虑受损失方的过错时,必须明确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受损失方的过错行为只是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3)双方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受损失方的过错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受损失方的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正是由于双方行为的结合才导致最终损害后果的发生。[3]
适用指引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与有过失与双方违约、减损义务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之规定,与有过失适用的情形通常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该损害系由违约方的过错和受损失方的过错共同所致,因而违约方得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形,双方都违反了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故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由此发生两个损害。
与有过失与减损义务也有不同。《民法典》分别规定了与有过失和减损义务,其区分是根据时间阶段,与有过失解决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则解决的是损失扩大的阶段,因此两者发挥作用的场合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