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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9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3-03 14:29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589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589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58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第589条条文演变


原《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条系新增规定,对于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因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589条条文解读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

(一)本条适用概述

本条为新增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影响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并不会使得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但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既是受领人的权利,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会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其也是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人对该义务的违反一般不会导致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而一般会导致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者责任,或者使得债权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等相应的不利后果,可被认为是不真正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条第1款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

(1)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费用。例如,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履行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等。

(2)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

(3)其他费用。例如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

同时,本条第2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的要件包括:

(1)债务人按照约定现实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即债务人已经现实提出或者言辞提出。

(2)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3)债权人拒绝受领。这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即不受领,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等情形。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债权人拒绝的正当理由,如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受领迟延的构成

债务履行的实现,不仅需要债务人提供给付行为,同时也需要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在有些情形下甚至还需要债权人在履行过程中特定的协力行为。只有债务人具体的提供行为与债权人具体的受领行为相互结合,才能使整个合同的利益得以完整实现。在学理上,受领有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之分。事实上的受领,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例如,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将货物收下。法律上的受领,则是指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可以产生清偿的法律后果,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并非债权人方面两次受领,而是指仅有一个受领的事实状态,这便是事实上的受领,而其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则需要具体分析,即对事实受领进行法律评价,符合债务本旨,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该受领进展为法律上的受领,否则仅是停留在事实受领阶段。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律要素,才会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受领迟延。具体包括:[2]

1.须有合法债的关系存在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当然不会发生债权人迟延受领问题。

2.债务人的给付义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如果债务的履行不以债权人协助为必要,仅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即可完成履行,如不作为债务等,则没有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余地。实践中,更多情形是需要债权人的协助配合。

3.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合同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原则上不得提前履行,若提前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则不构成受领迟延。《民法典》第53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债务人提出履行,应确立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未提出合理期限而向债权人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不构成受领迟延。

4.债务人依约提供了适当的给付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给付的方式、给付的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并不发生受领迟延的问题。

5.债权人拒绝受领

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拒绝受领,则自债务人提供给付时起债权人负受领迟延责任。受领迟延除客观上表现为债权人未受领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外,还应当将债权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作为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正当原因造成的受领迟延,债权人不应承担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债权人迟延受领不以其存在过失为构成要件,则因不可抗力而致使受领迟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三)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之规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两个:

1.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增加的费用,一般包括保管费、运输费、提存费,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但是,债务人对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未能及时给付的标的物,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损失不必要地扩大。否则,债权人对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的法理依据在于:第一,受领迟延并不当然消灭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债务人仍应按时准备履行,但是债务人已难以再利用该资金取得利益;第二,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第三,《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因此,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形下,债务人对于借款超过约定期限所产生的利息予以停止支付,也符合法律规定。

学理上一般认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还包括以下情形:债务人原则上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或抛弃;在双务合同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形下,债权人丧失请求违约金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对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第300条规定,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风险自债权人自陷于迟延时起转移于债权人;第301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迟延期间不应当支付利息;第372条规定,对于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文书以及贵重物品,债务人在债权人陷于受领迟延时可以提存。
 

适用指引

 
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的情形下,如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诚信原则,在标的物退还给债务人之前,债权人应当负有保管义务,其要求程度宜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到此种保管义务,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于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故不属于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的领域,而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标签: 民法典 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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