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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43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343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343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2. 法律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3. 常见误区:误区一: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不受法律调整——错,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误区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完全一样——错,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误区三:参照适用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错,参照适用属于法定的法律适用方式。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34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典第343条条文演变
针对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法律适用问题,仅见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比如,原《物权法》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家庭承包”、第3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等。
对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问题,原《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而国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问题,《民法典》第330条明确,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此,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已为法律所许可。
基于其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并无实质差异,法律并未再予以重复明确,而是通过指引性规定明确参照适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内容吸收了原《物权法》134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343条条文解读
针对农村土地的性质问题,原《物权法》和《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已对此予以明确。
比如,原《物权法》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内容,《土地管理法》第2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等内容。
从《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看,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问题亦较为常见,例如,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国家所有的土地亦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可以成为承包经营的客体。
对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存在着多种经营主体,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有的由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还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对于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明确相关内容。
适用指引
实践中,如何界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范畴,则是我们适用本条的关键问题。
基于特殊历史的原因,我国东北、西南、西北地区,还存在很多的国有农场、垦区、生产建设兵团等。
这些土地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所规定的“农村土地”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而国有农场并不是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故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并不属于农村用地。一般而言,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主要包括国有农村土地与国有“四荒”土地,它们的承包与集体土地承包存在差异。
在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某些权利是不适用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方的。
虽然土地经营权人的某些权利受到限制,但对其权利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保护。
因此,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问题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
Q:本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A: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不受法律调整——错,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误区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完全一样——错,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误区三:参照适用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错,参照适用属于法定的法律适用方式。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