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

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2024-02-17 21:25 admin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338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3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338条条文演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在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必将受到一定的影响,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此问题,原《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也进行了明确,比如,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相较于原《物权法》的规定,就补偿的范围来看,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进一步保护农村村民的利益,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在原《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本条吸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有利于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之目标。
 

民法典第338条条文解读

 
(一)土地征收的条件

承包地是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载体,对广大农民群众而言至关重要。为此,法律对于承包地的征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比如,《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的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即除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其他的情形均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在此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原《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第41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应在原《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一致认为:

在不同的领域,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原《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规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因此,原《物权法》最终没有对《物权法(草案)》第41条第1款进行修改。

从其后颁布施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则体现了前述立法精神。例如,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问题采取列举式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

其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再比如,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亦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再次进行了明确。

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范围基本一致。

由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应坚持基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情形加以理解,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确保个人的权益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侵害,有必要从程序上对政府征收土地的加以规制。

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快速发展,因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社会问题较为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有必要强化征地程序的法定化,强调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征收的程序保障。相较于修正前的规定内容,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法律规定的批后公告修改为批前公告,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更好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比如,该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失去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为弥补征地所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损失,需对其进行补偿。

原《物权法》第132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而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原《物权法》通过条文指引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民法典》第243条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范围,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比如,该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为此,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或者标准,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确定。
 

适用指引

 
实践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的主体资格。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规定,故此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也存在一些争议。从认定的模式上看,人民法院在认定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上大概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驻户口作为标准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采取符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3)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是否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我们认为,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认定标准,基本上采纳第二种模式。

如《八民会纪要》第23条明确: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

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标签: 承包地 土地征收
上一篇:民法典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下一篇:民法典第339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民商法相关文章:

  • 民法典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337条(承包地的收回)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33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

    时间:2024-02-17阅读:779标签: 民法典 承包地

  • 民法典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民法典第336条(承包地的调整)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336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

    时间:2024-02-17阅读:811标签: 民法典 承包地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颁布时间】2023-10-31 【发文号】自然资规〔2023〕7号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自然资规〔2023〕7号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时间:2023-12-28阅读:186标签: ​土地征收

  • 关于稳妥开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3-7-11 【发文号】农政改发〔2023〕3号 【颁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妥开展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政改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时间:2023-12-02阅读:120标签: 土地承包

热门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最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全
  •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最新资讯

  •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2025最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全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