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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91条(通行相邻关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91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典第291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规定的相邻通行权。
2. 通行权条件:①必须利用其土地,即无其他合理通行路径;②限于必要范围,不能超出合理需要。
3. 实务要点:相邻关系处理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土地是自家的想封就封——错,必须为相邻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误区二:通行权可以任意使用——错,限于必须利用的必要范围;误区三:通行造成损失不用补偿——错,造成损害的应依法适当补偿。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29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291条条文演变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这一关系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连。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所有并统一使用的土地分片划归农户使用,导致相邻一方必须从他方土地上通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相邻通行关系。
原《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原《民法通则意见》以两个条款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出规定。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原《物权法》在总结前述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于第87条就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出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沿用了原《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民法典第291条条文解读
本条是基于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一项辅助义务,从而限制其权利的行使。涉及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特点以及对行使相邻权的限制等问题。
(一)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本条调整的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例如,一方的土地或者房屋被他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所包围,必须从相邻一方的土地上或者院内道路上经过。
类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走廊、涵洞、隧道通行。利用邻地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其性质与相邻通行权是一样的。
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
本条所称“土地”,涵盖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以及其他土地。
本条所称“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
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土地时,由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系国际立法通例。参考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该等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他人有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是各个国家较为普遍的规定。
二是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三是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我国《民法典》本条规定中的“等”是指除通行之外的其他情形。
(二)邻地通行权的特点
与《民法典》第292条规定的临时使用邻地关系相比,邻地通行权有三个特点: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经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是因建筑施工、修缮房屋、铺设管道等工程的需要,一定时间内临时使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
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
第三,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三)对邻地通行权的限制
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可不留固定的道路。
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从邻地上通行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
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例如,相邻权利人驾驶拖拉机在邻地上通行时轧坏了邻地里的庄稼,从不动产权利人院内通行时弄坏了院内的东西,均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适用指引
处理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程序上,通常有自行和解、调解、司法处理三种途径。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体方面,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本条、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规定的相邻通行权。
Q:本条关于“通行权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A:①必须利用其土地,即无其他合理通行路径;②限于必要范围,不能超出合理需要。
Q:本条关于“实务要点”的规定是什么?
A:相邻关系处理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土地是自家的想封就封——错,必须为相邻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误区二:通行权可以任意使用——错,限于必须利用的必要范围;误区三:通行造成损失不用补偿——错,造成损害的应依法适当补偿。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