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所有,旨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实践中,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共有部分范围的界定;二是共有部分收益的认定。
(一)共有部分范围的界定
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上述规定对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的界定采用了排除加列举的方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在建筑物共有部分中,实践中能被利用并产生收益的,主要包括:
(1)车库、车位。根据《民法典》第276条的规定,小区内的车库、车位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如果还有剩余,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经业主同意可以将剩余的车库、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用于收取租金。
(2)楼顶平台、建筑外墙面。楼顶平台、建筑物外墙面属于建筑物的整体构造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实践中,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楼顶平台、建筑物外墙面建设置广告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中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在这些位置设置广告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共有部分的收益的认定
本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所谓“合理成本”是指产生收益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等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那么实施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营成本理应由业主承担。
对于经营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请求扣除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既可以决定将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将其分配给全体业主。
适用指引
第一,认定共有部分的收益时,应注意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实践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归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需要注意,这里的收益应扣除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共有部分产生的合理成本。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主张扣除合理成本的,应当提供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报表等证据证明所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必要的。
第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起诉请求返还共有部分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主张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由全体业主共有,该收益的债权人为全体业主。
欠付物业费的债务人为部分业主。两个债权债务的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