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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23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23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 请求权内容: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 适用范围: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
4. 常见误区:误区一:财产被毁损只能要求金钱赔偿——错,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误区二:恢复原状请求权只适用于不动产——错,不动产或者动产均适用;误区三:权利人只能被动接受处理方式——错,权利人依法享有复原请求权。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23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
民法典第237条条文演变
原《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典》本条在原《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原《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民法典》本条吸收这一意见,增加“依法”二字,以示区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物权编应当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但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本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为了体现保护的全面性,可以在适当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继续保留。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修理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指当物灭失、损毁以致不能使用等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都属于恢复原状。有的意见提出,修理可看作恢复原状的一种具体手段,将它与恢复原状并行规定,明显不合理。重作和更换这两种责任方式具有独特性,无法纳入恢复原状之中。
还有意见认为,修理、重作、更换不是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概念应有的特性,也无法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修理、重作、更换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不具有民事责任的强制性,可以被其他请求权所涵盖。也有意见认为,原《民法通则》第134条就将恢复原状及修理、重作、更换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方式。
原《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循其例,其中第1款第5项为恢复原状,第1款第6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为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对此以不作修改为宜。
民法典第237条条文解读
本条亦可称为物权补救措施的请求权。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物已经毁损。如果相对人侵害物权的行为系无权占有或者阻碍权利人对物进行管理、使用、收益等,则权利人应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倘若相对人毁损标的物本身,则权利人可主张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的概念
修理,是指对受损的物进行修补整理,达到受损之前的面貌的补救方式。该种救济方式须以原物修理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倘若修理不具有可能性、合理性,则无适用之余地。例如,相对人不慎将权利人收藏的文物级别的瓷器打碎,采取修补的方式难以恢复该瓷器的面貌及经济价值。
重作,是指按照原物之面貌重新生产或制作。重作通常适用于修理不能的情形,但重作的适用范围亦有可能受限,如文物的毁损等就难以采取重作的方式进行补救。
更换,是指在修理和重作不能的情形下,以相同或相似的他物替代毁损的原物。
恢复原状,在不同场域中其含义也不尽一致。在本条中,权利人的有体物被毁损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即将该物修复如初,使物的状态恢复到未被不法侵害之前的状态。
(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之一。
《民法典》第237条也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前者为《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后者为《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理论上所争议者,修理、重作、更换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还是合同的救济方式。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修理、重作、更换能否脱离合同而单独存在,重作、更换似乎应以有合同存在为前提。但是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例如,修理是使物的毁损状态得以修复的最常见的方式,但不必然以合同存在为前提,与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无关联。重作、更换也不必然以合同存在为前提,因此本条将其规定为物权的保护方式。
(三)规定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意义
本条的立法意义在于,规定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对物权人予以充分的保护。某些物对于物权人而言可能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法律上不规定恢复原状,仅仅予以损害赔偿,则对物权的保护是不够周全的。当然,权利人也可以有选择权,选择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尚不能完全弥补损害的,权利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适用指引
一、权利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须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倘若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可能,则不应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也要考虑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例如,恢复原状费用很高,不具有经济性,所损害之物并无特殊价值,在市场上容易购得,则恢复原状似无必要,损害赔偿可能更加合理。但是,所损害之物不容易在市场上找到替代物,该物对权利人具有特殊意义,则应当判决恢复原状,以尽量保护物权人之利益。
二、行使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以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从文义解释来看,本条规定并没有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须有故意或者过失,因此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无须证明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要件。只要相对人的行为与权利人物的毁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相对人就应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三、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
若有证据证明标的物经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后,依然发生物的价值贬损,则权利人仍可以就价值贬损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四、不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责任的情形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或者合同约定,相对人可以不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例如,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必然致使房屋墙面出现轻微污迹,或者双方在租赁合同约定,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对某些轻微毁损免予承担责任。此时,相对人不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责任。
五、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承担人及费用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应由相对人或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原则上由相对人承担。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Q:本条关于“请求权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A: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Q:本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A: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财产被毁损只能要求金钱赔偿——错,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误区二:恢复原状请求权只适用于不动产——错,不动产或者动产均适用;误区三:权利人只能被动接受处理方式——错,权利人依法享有复原请求权。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